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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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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根据劳动行政机关具体工作任务、工作权限的不同,其方法各种各样。每
一种方法只有和具体情况相结合,才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二、劳动监察的种类和意义

    □劳动监察的种类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劳动监察工作。国务院在《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的决议》中,强调指出,各级劳动部门必须经常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 1982
年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这是国家监察矿山安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专门法规,它明确规定,在各级劳
动部门领导下设置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监督
检查和督促有关安全法规贯彻执行的权力机构,并具体规定了其主要职权。 1993
年颁布的《矿山安全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标志着我国
劳动监察工作向法制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我国劳动监察内容广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一般监察与特定监察。
一般监察是对不确定的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的监察;特定监察是劳动行政机
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监察。一般说来,劳动行政机关往往
交互使用这两种手段。这样的好处在于:宏观上可以制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微观上可以纠正和防止具体的违法行为。将宏观调节、微观控制结合起来。

    (2 )事先监察与事后监察。事先监察实施于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某一行为
完成之前,如事先登记、注册、申报情况等;事后监察则实施于劳动行政管理相
对人某一行为完成之后,如劳动现场安全条件验收。事先监察则实施于劳动行政
管理相对人某一行为完成之后,如劳动现场按安全条件验收。事先监察有预防性,
防止违法行为发生;事后监察有补救性,阻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下,劳动行政部门必须转换职能,加强劳动
监察。这样,在一定意义上讲,劳动法规的调整范围,也就是劳动监察的范围。
这样,劳动监察也就可以分为用人、工资、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行
政监察,即包括劳动关系的确立、维持,以及终止等所有方面,甚至还要包括与
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方面。比如公正的收入分配,是社会主义的重
要社会目标,然而市场不可能自动实现这一社会目标,以保证收入分配的平等,
因此,需要政府采取行动,通过实施正确的税收政策和收入政策来维护分配的公
正性。再比如,在进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可以划分出部分产权交给养老基金会,
以股权收益补充资金来源,同时划出一部分职工作为该基金会的成员和服务对象。
至于各种补充养老保险,则完全贯彻市场化原则。养老保险制度这么一确立,政
府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重心自然转到了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上来了。

    以上这种划分方法中,劳动安全监察目前比较健全。在劳动安全监察方面,
已设立了劳动部、省、地(市)三级监察机构。劳动部设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
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各级监察机构有权对监察
对象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在紧急情况下,监察机构有权即时强制,
如紧急情况下,命令停止作业及撤离危险区等权利;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相对
人,监察机构有权提请上级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更为重大的责任事故,有
权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安全监察机构有权

    书面告诫义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发布《矿山监察安全意见通知书》等。

    □劳动监察的意义

    劳动监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劳动行政管理相
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执行劳动行政机关的具体决定,需要通过劳动行政监
察予以查证。可以说,不严格劳动行政监察,劳动法的社会效果就无从谈起。

    劳动法是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书,关系着劳动者重多切身利益。不加强劳动行
政监察,不切实贯彻劳动法,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何以体现?人民民主就成了一
句口号。同时,加强劳动行政监察,还可以在保证现有法律落实的同时,发现新
情况新问题,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立法。因而,从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
法制的角度讲,劳动监察确实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 )劳动监察处在劳动行政立法、劳动行政处理两个环节之间的中间环节
上,它不仅对劳动行政立法有直接影响,也是劳动行政处理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劳动行政监察,不能确认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与否,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与
否,因而也就无法正确作出处罚,许可等具体行政决定。

    (3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政企不分;而在市场
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将参与市场竞争,成为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经营者。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职能,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即从微观控制走向宏观调节,
从直接管理走向间接管理,而劳动监察恰恰可以适应新的要求,成为政府约束企
业的有力手段。

    通过劳动监察,可以使劳动法律、法规得到迅速、有效、协调地贯彻执行,
达到劳动行政管理的目的。

    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的监督

    所谓其他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是相对于劳动行政机
关的劳动监察而言的,它是指各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司法机关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贯彻劳动法的情况,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切
身利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用人单位接受这些部门的监督是一种义务,
这些监督部门尽管不能同劳动监察权的运用相比,但它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
出发,也能够涵盖劳动法的一切范围,并可以通过提出建议推进劳动立法的发展。
因而,这种监督,是劳动监察的有效辅助。

    □各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遵守劳动法的监督

    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一切行政、监督职权。主管部门
在监督中处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地位,是监督的当然机构,起着上级主管机关的组
织、领导和指挥的作用。主管部门既有义务领导各用人单位的生产和业务工作,
也有义务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这是领导机
关义不容辞的义务。

    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的如下:(1 )为了贯彻执
行劳动法,主管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制定出监督劳动法执行情况的计划和要求。

    (2 )健全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制度。如专项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
总结评比制度等;组织、领导基层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
;采取措施使监督,检查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计划化、群众化。

    (3 )听取工会、劳动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中存在问题的意见
或改进方案,经认真研究后,责令所属用人单位迅速改正。

    (4 )及时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各级工会对遵守劳动法情况的监督

    在我国,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是各族职工群众的代表者,
是中国共产党联系群众的纽带,是我们国家政权的支柱,因而,代表劳动者参与
企业管理,协助和监督单位行政方面贯彻执行劳动法规,是工会的重要职责。 1985
年,全国总工会正式颁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 车
间》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
条例》,这三个条例体现了安全生产中劳动监察、行政管理、工会群众监督相结
合的原则,是实行工会群众监督的依据。三个条例中规定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
查员、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的广泛职权。这三个条例加强了工会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上的监督、检查
工作,保障了职工群众在劳动保护上的合法监督、检查的权利。

    □国家行政监寨机关对遵守劳动法的监督

    1986年底,我国成立了监察部,根据监察部1988年5 月11日发布的《监

    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案件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的任务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全民所有
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的案件,以严
肃政纪,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可见,对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也是国家监察机关的工作内容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遵守劳动法的监督

    当前,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管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的。因此,
个体单位雇佣学徒、帮手,私营企业雇佣工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遵守劳动法的情
况,也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劳动行政机关加以管理和监督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主要是依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阅进行审查登记,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变
更、解除的监督来开展工作的。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
卫生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而触犯刑律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外,财税、审计、银行、妇联、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都有权
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财税、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对企业发放
的奖金来源是否正当,加以管理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提存的工资基金
和发放工资的情况进行检查。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而全面的劳动监督法规,因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规,分散在各相关法律法规中。根据监督、检查内容的不
同则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的程序也有所区别。这样,给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带
来了一定的不便,造成了监督盲点区域(即无法律依据进行监督的情况)与多重
监督区域并存。今后,随着我国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将会形成一个合谐一
致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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