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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左传·僖公四年》:陈辕涛涂谓郑申侯曰:“师出于陈、郑之间,国必甚病。若出于东方,观兵于东夷,循海而归,其可也。”申侯曰:“善。”涛涂以告,齐侯许之。申侯见,曰:“师老矣,若出于东方而遇敌,惧不可用也。若出于陈、郑之间,共其资粮悱屦,其可也。”齐侯说,与之虎牢。执辕涛涂。秋,伐陈,讨不忠也。
96《榖梁传·僖公四年》:齐人执陈袁涛涂。齐人者,齐侯也。其人之,何也?于是哆然外齐侯也,不正其逾国而执也。
97唐鑑:《国朝学案小识》卷2《张孝先先生》。(转引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10卷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98早有人怀疑这书有问题,《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的结论是:《忠经》是宋代的伪书,但很可能这书原本是宋朝某人写的真书,后来不知被谁把作者篡改成马融,又加了个注者郑玄:“旧本题汉马融撰,郑玄注,其文拟《孝经》为十八章,经与注如出一手。考融所述作,具载《后汉书》本传,玄所训释,载于郑《志》,目录尤详。《孝经注》依托于玄,刘知几尚设十二验以辨之,其文具载《唐会要》,乌有所谓《忠经注》哉?《隋志》、《唐志》皆不著录,《崇文总目》始列其名,其为宋代伪书,殆无疑义。《玉海》引宋《两朝志》载有海鹏《忠经》,然则此书本有撰人,原非赝造,后人诈题马、郑,掩其本名,转使真本变伪耳。”
99《忠经·报国章第十七》:“为人臣者官于君,臣之官禄,君宝锡之。先后光庆,皆君之德,光格祖考,庆重子孙。不思报国,岂忠也哉!忠则必报,不报非忠。君子有无禄而益君,无有禄而已者也。君临天下,谁不为臣?食土之毛,皆衔君德。昏衢迷于日月,君子知怀帝恩,故偃息山林,有能藩国,况荷君禄位,而无闻焉?报国之道有四:一曰贡贤,进得其才,君可端拱。二曰献猷,纳当其善,君可依行。三曰立功,功吾其庸,君可无患。四曰兴利。殖致其厚,君可与足。贤者国之干,干可以立。猷者国之规,规可以执。功者国之将,将可以御。利者国之用。用可以给。是皆报国之道,惟其能而行之。各以其能而报于国,道斯广矣。《诗》云:‘无言不酬,无德不报’,况忠臣之于国乎?凡人之闻一言一德,犹必报,君臣之义重恩重焉,如何忘也。”
100'美'本尼迪克特:《菊与刀》(吕万和、熊达云、王智新/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版,第70页):“恩,在用之于第一位和最大的恩情、亦即‘皇恩’时,是在无限忠诚的意义上使用的。这是天皇的恩情,每个人必须以无比感激的心情来恭受。他们认为,自己有幸生在这个国家,安居乐业,万事称心,就不能不想到天皇所赐的恩典。在整个日本历史上,一个人一生中的最大恩主就是他那个生活圈内的最高上级。这个人物随着时代而变化,曾经是各地的地头、封建领主或将军,现在则是天皇。最重要的,似乎还不在于谁是最高上级,而在于几百年来‘不忘恩情’这种习性在日本人习性中占有最高地位。近代日本用尽一切手段使这种手段集中于天皇一身。日本人对自己生活方式的一切偏爱都增加了对‘皇恩’的感情。战争时期,以天皇名义发给前线部队的每一支香烟都强调每个士兵所领受到的‘恩’。出征前士兵所领的每一口酒就更加是一种‘皇恩’。他们说,神风队员自杀式的攻击就是报答皇恩。为守卫某些太平洋上某些岛屿而全部‘玉碎’也被说成是在报答浩荡无际的皇恩。”
另参'英'伯特兰·罗素:《论国家》(收录于《罗素自选文集》,戴玉庆/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版)第60页:“历史上忠顺于国家的原因是从个人对于君主的忠诚感中产生的。欧洲的国家是在封建制度下成长起来的,某些领地最早归封建诸侯所有。但这种培育忠诚感的源泉已经枯竭了,大概除了日本之外,这种源泉现在已经微乎其微了,在俄国也所乘不多。”——但罗素的后半句话显然错了。
101梁启超:《新史学·中国之旧史》(《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8年第1版,“饮冰室文集之九”,第2-3页):试一审四库之书,其汗牛充栋、浩如烟海者,非史学书居十六七乎?上自太史公、班孟坚,下至毕秋帆、赵瓯北,以史家名者不下数百,兹学之发达,二千年于兹矣。然而陈陈相因、一丘之貉,未闻有能为史界闯一新天地。而令兹学之功德普及于国民者,何也?吾推其病源,有四端焉。
一曰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吾党尝言:二十四史非史也,二十四姓之家谱而已。其言似稍过当,然按之作史者之精神,其实际固不诬也。吾国史家,以为天下者君主一人之天下,故其为史也,不过叙某朝以何得之、以何治之、以何失之而已。舍此则非所闻也。惜人谓《左传》为相斫书,岂惟《左传》,二十四史真可谓地球上空前绝后之一大相斫书也。虽以司马温公之贤,其作《通鉴》,亦不过以备君王之浏览。盖从来作史者,皆为朝廷上之君若臣而作,曾无有一书为国民而作者也。其大弊在不知朝廷与国家之分别,以为舍朝廷外无国家,于是乎有所谓正统、闰统之争论,有所谓鼎革前后之笔法,如欧阳之《新五代史》,朱子之《通鉴纲目》等,今日盗贼,明日圣神,甲也天命,乙也僭逆,正如群蛆啄矢,争其甘苦,狙公赋茅,辨其四三。自欺欺人,莫此为甚。吾中国国家思想,至今不能兴起者,数千年之史家,岂能辞其咎耶?
——梁启超这番话虽然很愤青,却也很精辟,“正统、闰统之争论”和“鼎革前后之笔法”云云,在后文进入《春秋》文本之后都会一一呈现。
102梁启超《爱国论》(《饮冰室合集》,“饮冰室文集之三”,第65页:泰西人之论中国者,辄曰:彼其人无爱国之性质,故其势涣散,其心怯懦,无论何国何种之人,皆可以掠其地而奴其民。临之以势力,则贴耳相从;啗之以小利,则争趋若鹜……)
另外,有人曾就此有过质疑,说:“既然这样,为什么老百姓会骂‘汉奸’而不是‘皇奸’呢?”——因为“汉奸”其实是个近代概念,古人是无此一说的。“汉奸”一词的出现最早大约是在清朝,但清朝人所谓的“汉奸”并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这个意思,而是指“汉人中的奸人”。比如《清史稿·土司》:九年,乘胜沿九股河下抵清水江。时九股苗为汉奸曾文登所煽,言改流升科,额将岁倍,且江深崖险,兵不能入。又如《清史稿·蕃部》:十月,那彦成奏酌设卡隘,严捕汉奸。并谓:“野番冥顽成性,蒙古虐其属下,反投野番谋生,导引抢掠其主。内地歇家奸贩,潜住贸易,无事则教引野番渐扰边境,有兵则潜过报信。近年番势日张,弊实在此。”
《清史稿·循吏》,这里的“汉奸”有点儿现代汉奸的意思了:英吉利兵舰犯鸡笼口,(曹)瑾禁渔船勿出,绝其乡导,悬赏购敌酋,民争赴之。敌船触石,擒百二十四人。屡至,屡却之。明年,又犯淡水南口,设伏诱击,俘汉奸五、敌兵四十九人。事闻,被优赉。未几,和议成,英人有责言。总督怡良知瑾刚直,谓曰:“事将若何?”瑾曰:“但论国家事若何,某官无足重,罪所应任者,甘心当之。但百姓出死力杀贼,不宜有负。”怡良叹曰:“真丈夫也!”卒以是夺级。后以捕盗功晋秩,以海疆知府用。瑾遂乞病归,数年始卒。
103可参看'美'贝格尔:《神圣的帷幕——宗教社会学理论之要素》(高师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13-14页):社会学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把普通人以为是构成社会的那种种假设实体,反复地归结为人类活动,这些实体是人类活动的产物,离开人类活动,它们实际上就无立足之地。构成社会及其一切形式的“材料”,是在人类活动中外在化了的人类意义。社会学分析又一次把那些巨大的社会实在(如“家庭”、“经济”、“国家”等等)归结为人类活动,人类活动是“家庭”、“经济”、“国家”等等的惟一的起基础作用的实质。所以,如果社会学家(除非为了说明问题)把这些社会现象看成仿佛是独立于最初创造它们,而后又继续不断地创造它们的人类活动的实体来处理,那是毫无益处的。
104'清'“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九考证:臣召南按:庆父罪恶至重,于其出奔犹书公子,则知《春秋》褒贬在所书之事有是有非,不在爵号名字及日月之详略也。
105《榖梁传·隐公元年》: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克者何?能也。何能也?能杀也。何以不言杀?见段之有徒众也。段,郑伯弟也。何以知其为弟也?杀世子母弟目君,以其目君,知其为弟也。段,弟也而弗谓弟,公子也而弗谓公子,贬之也。段失子弟之道矣,贱段而甚郑伯也。何甚乎郑伯?甚郑伯之处心积虑成于杀也。于鄢,远也。犹曰取之其母之怀中而杀之云尔,甚之也。然则为郑伯者宜奈何?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
106'宋'沈棐《春秋比事》卷九:或者罪其克段于鄢,谓当缓追逸贼,始得亲亲之道,是大不然。徇大义者,不顾其亲,故周公诛管蔡以卫王室,叔向尸叔鱼以正邦刑,圣人均有取焉。
107'宋'螅省洞呵锛ⅰ肪硎夯蛭健洞呵铩凡辉鸺咀硬荒苋晒纹淠芰①夜N睾簦遣恢矣谇熬越嵊诤缶玻裣驼咧酰坑治交鹤芬菰簦浊字溃怯炔蝗弧H顺贾澹蠛跷衷簦试唬骸按笠迕鹎住保窦咀佑谇旄福滓玻阢晒蚯锥肿鹫咭病G旄高便桑俗鹱鹎浊字逡呀~矣,苟能诛之,则尊尊亲亲之义两得之,舍庆父而忍乎闵公是尊尊亲亲之义两失之也。弃两得而从两失,贤者之所为果如是乎?
108参看'美'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郭净/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22页):一些人相信中国历史上曾有过按母系计算世系,妇女政治地位要高于男子的原始社会。其根据有两种极不相同的来源:一是19世纪的进化论,它认为所有社会都经过母系社会阶段。20世纪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的指导思想,这个观点便在史学界得到了有力的支持。二是分散于古书中的记载多谈到远古时曾有过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社会。倘若中国历史上确有过这样一个阶段,那它一定远在三代之前。据我们所知,三代时除了父系氏族之外,并没有其他类型的氏族……
109《公羊传·襄公二十九年》
110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
111《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1版,第2页)
112《盐铁论·刑德篇》:……文学曰:道径众,人不知所由;法令众,民不知所辟。故王者之制法,昭乎如日月,故民不迷;旷乎若大路,故民不惑。幽隐远方,析乎知之,室女童妇,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不用也。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伪萌生,有司治之,若救烂扑焦而不能禁;非网疏而罪漏,礼义废而刑罚任也。方今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民乎!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此断狱所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也。
113《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
114《礼记·三年问》: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
115详见:'日'滋贺秀三《中国上古刑罚考——以盟誓为线索》(收录于《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刘俊文/主编,姚荣涛、徐世虹/译,中华书局1992年第1版,第13页。)
116《论语·宪问》:公伯寮愬子路于季孙。子服景伯以告,曰:“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寮,吾力犹能肆诸市朝。”
117钱穆:《论语新解》(巴蜀书社,1985年第1版,第360页)
118比如《尚书·牧誓》说周武王在开战前宣布商纣王的罪名,其中说道:“昏弃厥肆祀弗答”。《史记·周本纪》把这句话翻译为:“自弃其先祖肆祀不答”,《史记集解》引郑玄的注释,说“肆”是“祭名”。
119《论语·子路》
120《汉书·薛宣硃博传》
121《世说新语·德行》:范宣年八岁,后园挑菜,误伤指,大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