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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未见外道所许常住不生之我,然犹见彼有我执,故离五蕴外全无异体之我。此亦摄堕地狱、饿鬼之趣。
卯贰(破许我蕴一体)分二:辰壹、叙计;辰贰、彼破。
辰壹、叙计:
由离诸蕴无我故,我见所缘唯是蕴,
有计我见依五蕴,有者唯计依一心。
由于离开诸蕴决定无有异体之我,故我见之所缘唯是五蕴。又有计执自身五蕴为我见之所依,说此我执从五蕴而起。有者唯计在五蕴中唯一的心蕴为我。
辰贰(彼破)分二:巳壹、总破;巳贰、破妄计与蕴有关系之其余我。巳壹(总破)分二:午壹、即蕴我见所缘不应理;午贰、释经说缘蕴之义。午壹(即蕴我见所缘不应理)分二:未壹、总破;未贰、别破敌宗自许相违。
未壹、总破:
若谓五蕴即是我,由蕴多故我应多,
如果说自相续五蕴即是我,因蕴有多体,一补特伽罗之我亦应成多体,又计唯心为我者,则由眼识等众多差别或由刹那生灭有多识,故我亦应成诸多,有众多过失。
未贰(别破敌宗自许相违)分三:申壹、自宗相违;申贰、与教相违;申叁、与理相违。申壹(自宗相违)分二:酉壹、正破;酉贰、结尾。酉壹(正破)分四:戌壹、我执应成非倒之过;戌贰、应成断我之过;戌叁、应成修涅槃法无义之过;戌肆、应成因果不应理之过。
戌壹、我执应成非倒之过:
其我复应成实物,我见缘物应非倒,
如果说我之所缘为实有物,则我亦复应成实有物,故于我见及其所缘之物应成非倒之正见。
戌贰、应成断我之过:
般涅槃时我定断。
若许自相续五蕴为我,阿罗汉入无余涅槃时,前蕴断灭、后蕴不生,我亦决定应断,岂不成了什么都没有的断灭空?
戌叁、应成修涅槃法无义之过:
般涅槃前诸刹那。
又入涅槃前的诸刹那中,五蕴为刹那生灭之法,我亦应一一刹那各别生灭。《中论》云:“若五蕴是我,我应有生灭。”
戌肆(应成因果不应理之过)分二:亥壹、真实;亥贰、破答。亥壹(真实)分二:甲一、应成已作业耗尽之过;甲二、应成未作遇果之过。
甲一、应成已作业耗尽之过:
生灭无作故无果。
五蕴为生灭无常之本性,非为作者,我应亦非为作者,因为我已绝灭,无造者,亦无受者,故诸业空耗,决定无果。
甲二、应成未作遇果之过:
他所造业余受果,
如是应成他所造业、余者感受果报的过失。
亥贰、破答:
实一相续无过者,前已观察说其失,
若认为诸真实异体之法为同一相续,故无过。此极不应理,前文“如依慈氏近密法”中以理论已作观察,并说其过失。
酉贰、结尾:
故蕴与心皆非我,
故五蕴与心识皆非是我
申贰、与教相违:
世有边等无记故,
若计五蕴与心为我,则与圣教相违,因为佛经中曾记载十四种不应授记之法。如世间有边,世间无边等。
申叁(与理相违)分二:酉壹、若蕴是我见之缘则证无我时无诸法之过;酉贰、有蕴不可破我见故不退贪等之过。酉壹(若蕴是我见之缘则证无我时无诸法之过)分二:戌壹、真实;戌贰、破答。
戌壹,真实:
若汝瑜伽见无我,尔时定见无诸法,
若如汝说,五蕴或心是我。则瑜伽师证见无我人时,与我一味的五蕴及其支分心识等诸法皆应证得空性而成为无有。
戌贰、破答:
若谓尔时离常我,则汝心蕴非是我,
如果说证见无我时是离常住神我,见为非有,则汝所说的内心及蕴皆非是我,失坏汝自宗。
酉贰、有蕴不可破我见故不退贪等之过:
汝宗瑜伽见无我,不达色等真实义,
缘色转故生贪等,以未达彼本性故。
如汝宗所许,则瑜伽师现见无我之时,应不通达色等真实义,唯见无有外道所计之常我,由缘色等有实执转故,仍能引生贪等烦恼,以未通达色等蕴聚之本性故
午贰(释经说缘蕴之义)分二:未壹、教义为不许蕴是我;未贰、说假立之我。未壹(教义为不许蕴是我)分二:申壹、教义许为蕴是我之宗;申贰、彼破。
申壹、教义许为蕴是我之宗:
若谓佛说蕴是我,故计诸蕴为我者。
若认为佛经中说五蕴是我,故许诸蕴为我者,乃未解佛经密意。
申贰(彼破)分二:酉壹、教义为否定之方而言;酉贰、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敌宗无义。酉壹(教义为否定之方而言)分二:戌壹、略说;戌贰、广说。
戌壹、略说:
彼唯破除离蕴我,余经说色非我故。
为遮破计离蕴之我为我见所缘,亦观待世俗谛而破外道,及为无倒显示世俗谛,佛陀乃作如是宣说。否则即与其余经中所说色等诸法非我相违。
戌贰、广说:
由余经说色非我,受想诸行皆非我,
说识亦非是我故,经说非许蕴为我。
由余经说色蕴非我,以此则其受蕴、想蕴及行蕴皆非是我,亦应说识蕴非为我,故经教的密意并非承许诸蕴为我。
酉贰(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敌宗无义)分二:戌壹、若蕴是我则聚非是各别;戌贰、如是承许与自宗相违。
戌壹、若蕴是我则聚非是各别:
经说诸蕴是我时,是诸蕴聚非蕴体。
佛于经中说五蕴是我时,是指诸蕴的总聚为我,并非指一一蕴体悉皆为我。
戌贰(如是承许与自宗相违)分二:亥壹、如何相违之理;亥贰、破答。
亥壹、如何相违之理:
非依非调非证者,由彼无故亦非聚。
若如汝宗所许,彼蕴聚非是依怙、非可调伏、非是证者,由彼唯是蕴聚,无有实物故,亦非是我。而经中说我为依怙、可调伏、为证者,如是则有理证相违之过失。佛经云:“我自为依怙,亦自为怨家,如作善作恶,我自为证者。由善调伏我,智者得生天。”
亥贰(破答)分二:甲一、与教义无系相违;甲二、与理相违。甲一(与教义无系相违)分二:乙一、以喻义唯聚非我而破;乙二、彼破答。乙一(以喻义唯聚非我而破)分二:丙一、若聚是我则喻车支聚应成车;丙二、如是我亦观待诸蕴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丙一、若聚是我则车支聚应成车:
尔时支聚应名车,以车与我相等故。
若许蕴聚为我,将车的支分积聚一处亦应称名为车,以佛经中宣说车与我的总别之相为相等的缘故。
丙二、如是我亦观待诸蕴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经说依止诸蕴立,故唯蕴聚非是我。
佛经中说依止自相续五蕴才能成立假立我,故各蕴的体性及蕴聚均非是我。
乙二、彼破答:
若谓是形色乃有,汝应唯说色是我,
心等诸聚应非我,彼等非有形状故。
若汝认为需以形色成立为我者,则应唯说色蕴是我,此外心等诸蕴之聚应非是我,因为彼等非有颜色形状故。
甲二(与理相违)分二:乙一、真实;乙二、答破。
乙一、真实:
取者取一不应理,业与作者亦应一。
由能取者是作者我,所取事名作业,即五蕴。若计我与蕴聚一体极不应理,否则作者与作业,亦应成一体。
乙二、答破:
若谓有业无作者,不然离作者无业。
若谓此中唯有所取蕴聚之所作业,全无能取蕴聚的作者。此则不然,因弃离了作者,决定无有作业之故。
未贰(说假立之我)分三:申壹、经说依蕴之假多;申贰、如是俱生我执也不缘,诸法等共同或各别或集聚;申叁、明未破俱生我执之所缘境而许证无我之宗应成无关系。
申壹、经说依蕴之假我:
佛说依于地水火,风识空等六种界,
及依眼等六触处,假名安立以为我。
佛于《父子相会经》中说:“依于地水火风识空等六种界性,以及依眼耳鼻舌等六触处,仅是假名安立,分别心以为是我而已,此外不得少许堪忍的自体。”
申贰、如是俱生我执也不缘,诸法等共同或各别或集聚:
说依心心所立我,故非彼等即是我,
彼等积聚亦非我,故彼非是我执境。
说依于心与心所假立为我,非但彼等任何一界不是我,彼等积聚亦非是我。是故彼等诸法皆非是我执心之所缘境。
申叁(明未破俱生我执之所缘境而许证无我之宗应成无关系)分二:酉壹、真实义;酉贰、比喻。
酉壹、真实义:
证无我时断常我,不许此是我执依,
故云了知无我义,永断我执最希有。
汝计现证人无我时唯断遍计常我,而不许此常我是俱生我执的所缘境,故云:唯了知无此常我,便能永断无始以来的俱生我执,可谓最希有罕见。
酉贰、比喻:
见自室壁有蛇居 云此无象除其怖
倘此亦能除蛇畏 噫嘻诚为他所笑
有愚夫见自室壁有蛇居住,甚可怖畏,余人告曰:此中无有大象。若因知室中无象,非但能除惧象之怖,亦能消除惧蛇之畏,噫嘻!此诚为他等智者所笑之处。
巳贰(破妄计与蕴有关系之其余我)分二:午壹、破前未说之三者;午贰、共同结尾。午壹(破前未说之三者)分二:未壹、破能依所依;未贰、破许我上具蕴。
未壹、破能依所依:
于诸蕴中无有我,我中亦非有诸蕴,
若有异性乃有此,无异故此唯分别。
诸蕴中无有自性能依之我,我中亦非有自性能依之诸蕴。因若蕴与我为有自体之异性,乃可有此自性之能依所依二种分别,但实际没有自相之异性,故此唯是分别心妄加安立而已。
未贰、破许我上具蕴:
我非有色由我无,是故全无具有义,
异如有牛一有色,我色俱无一异性。
自性我上非有色蕴,由我之自体本来无有,并我蕴自性一异悉已破讫。是故我与诸蕴全无具有自性义,此二亦非相依而成,以我本无,则我上依住之色蕴亦不可能有,如无树之处,说树上有鸟窝之事亦不可能成立。如果认为我上具有色蕴,则我蕴必为异性。所谓异性者,如同天授有牦牛,人牛非一故。若谓此喻不合,我与色应为一性,如一补特伽罗与自身,是同体具有之色,人色无别故。其实以理观察时,自相的我与色俱无一性异性,前以理论屡已破讫故。
午贰(共同结尾)分二:未壹、明总结二十萨迦耶见;未贰、明彼等依于根本之萨迦耶见且是遍计。
未壹、明总结二十萨迦耶见:
我非是色色非我,色中无我我无色,
当知四相通诸蕴,是为二十种我见。
色蕴非属我,色蕴与我亦非为一体,我非依于色蕴,色蕴亦非依于我。如是四相,通于五蕴,故有二十种我见。
未贰、明彼等依于根本之萨迦耶见且是遍计:
由证无我金刚杵,摧我见山同坏者,
谓依萨迦耶见山,所有如是众高峰。
通过修行证悟人无我空性,就象以金刚杵般的无漏智慧摧毁了我执之大山,同时亦能摧坏依根本萨迦耶见山引生的二十种恶见,所有恶见之众高山峰均被击为碎屑。
卯叁(破许我蕴一异体何者亦不可言说)分二:辰壹、叙计;辰贰、彼破。
辰壹、叙计:
有计不可说一异,常无常等实有我,
复是六识之所识,亦是我执所缘事。
有者认为我与诸蕴虽不可说为一体、异体、有常、无常等,但实有自性之我是必然存在的,此我复是六识之所识法,亦是我执之所缘事。
辰贰(彼破)分三:巳壹、若成立有事应成有说之过;巳贰、若无可言说应成无事之过;巳叁、远离二者故不成有事而破。
巳壹、若成立有事应成有说之过:
不许心色不可说,实物皆非不可说,
若谓我是实有物,如心应非不可说。
不许心、色是一性、异性,俱不可说,则诸实物皆非不可说,若谓我是实有之物,应如心识非是一性、异性俱不可说。
巳贰、若无可言说应成无事之过:
如汝谓瓶非实物,则与色等不可说,
我与诸蕴既叵说,故不应计自性有。
如汝谓瓶非独立之实有物,则计彼体与色等支分不可说是一性异性,如是我与诸蕴既不可说为一性异性之假有,故不应计补特伽罗为自性实有。
巳叁、远离二者故不成有事而破:
汝识不许与自异,而许异于色等法,
实法唯见彼二相,离实法故我非有。
若许我为实有,则内识不许与自体相异,补特伽罗亦决定不异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