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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理论 作者:米尔顿.弗里德曼-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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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供给曲线的交点来决定。北方劳动力的需求曲线,将依赖于它的价值生产率,当然后者又依赖于南方劳动力的价格,反之亦然,正如劳动力的需求可能依赖于土地的价格一样。如果在生产中,北方劳工的一个单位是南方劳工一个单位的完全替代品(即南方和北方许多生产活动都可以以同样的成本完成得同样好),则需求条件将支配两个地区的相同的价格;如果它们不是互相为完全替代品,则它们的价格也不相同;等等。所以,边际生产率分析,对于判断不流动性所产生的效应,是十分有用的。同样,无知和不流动一样,也将会影响生产要素的供给条件。而我们已经知道,边际生产率分析怎样可以很容易地说明垄断条件。    
  引入这些“假设”的原因在于,他们与判断按照边际产品确定支付额的规范性内涵有关。假设由于不了解其他家具厂的机会,使一群工厂中的劳工未能到另一群工资支付较高的工厂中去谋职,那么,同样类型的劳工,虽然都获得了他们的边际产品的价值,但一群工厂中的劳工却获得高于另一群工厂劳工的工资率。显然,若排除这种对机会的不了解,将会增加总产量。从支付额较低的工作移转到支付额较高工作的劳工,其新的就业所增加的产量要大于他放弃过去的工作而造成的产品减少的数量。    
  如此例所示,按照边际产品确定支付额的功能在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对劳工支付其边际产量,会鼓励工人去寻求能使其边际产量最高的就业,假设在那两组家俱工厂中的工资率是相同的,尽管其边际产品不同,工人也没有兴趣转移到其边际产品较高的工厂去。同样,按照边际产品确定支付额也鼓励了资源的买者去购买最适于其目的的资源。举例来说,假设有两类劳工,A和B。如果在活动1中,A和B是完全可以互相替代的,而在活动2中,B比A的生产率要高。如果支付额是按照边际产量而确定的,由于B在活动2中有较高的生产率,他将获得高于A的工资率(如果B的数量是有限的,足以使得在均衡时全部可以在活动2中得到雇用)。活动1中的雇主会乐于雇用A而不是B,因为,为了雇用B,他们将必须按照活动2中的边际产量进行支付。另一方面,假设A和B的工资被武断地确定为相同,那就意味着它们不能与边际生产力相符合。这样,活动2中的雇主仍有兴趣留用B而不是A,但活动1中的雇主则没有任何动机仍然雇用A而不雇用B。当然,所有这些例子中,“内在动机”本身却依赖于依据雇主的边际产量来确定对他的支付额,因为他的生产力恰恰在于选择最适用于其目的的资源,而如果他的报酬不依赖于他完成这项工作的好坏,他又到哪儿寻找动机去把它干好呢?    
  更广泛地讲,依据边际产量进行支付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手段,它可以使市场购买中的最终产品替代率等于生产中技术上可能的最终产品替代率。这一点通过消除所有的中介人,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假设在其他资源数量一定时,一小时劳动的边际产量等于一蒲式耳玉米或一蒲式耳小麦。那么,技术替代率就是1对1。除非玉米和小麦以相同的价格出售,否则表面替代率就不是1比1,而实际上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其他替代方案也就是被误用了的。至此为止,这仅仅是要求收益率与边际产量成比例。但是,除非收益率等于边际产量,否则,市场货物与非市场货物之间的替代率将被扭曲。假设在上例中,每小时劳动的价格是半蒲式耳小麦,看起来,这个劳动者以通过牺牲掉半蒲式耳小麦,而获得一小时的闲暇,然而实际上整个社会却整整牺牲了一蒲式耳的小麦。    
  关于这些规范性问题的全面分析将会引出更广泛深刻得多的讨论,尤其是不能确定应属于谁的利益和无人负担的成本所引起的问题(“毗邻效应”,私人和社会产量之间的偏离。)但也许关于无知、非流动性、竞争程度等问题在分析根据边际产量确定支付额的规范性含义中为什么如此重要,已做了足够的说明。另外,关于确保资源适当配置的功能是通过调整单位资源的收益率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调整可识别的个体的总收入来实现的,这个总收入不仅依赖于这种单位收益率,而且依赖于个体所拥有的资源数量,或许也说得够多的了。    
  分配的道德观    
  众说纷坛的规范问题并不是边际生产力在取得资源配置效益中所要完成的任务,倒毋宁问它是否还导致了分配上的公正,边际生产力理论被看作是对现存收入分配的公正性的一种辩护。假定存在一个竞争条件近似合理的情况,那么,人们争辩说,边际生产力理论表明,每个人获得了他所生产的东西。显然,一个人应该获得他所生产的东西。因此,人们就说,现在的收入分配是合理的。    
  对于这一论点可提出的一个反驳意见是,私人产量——个人依此获得一定的支付额——与社会产量可能是有偏差的。举例说,盗贼所使用撬杠的生产者也获得他们的边际(私人)产品。但是,这一反驳几乎没有什么重要性,它所抨击的实际上是这一辩论中的一个小前提,因为它只争辩说,在某些情况下产量的市场测度不是适当的测度方法,它并没有否认,如果产量是被恰当地测度了,个人应该获得他们的产品。    
  这种论点所赖以成立的基本假定是下列伦理命题,即一个人应该得到用他所拥有的资源生产出来的产品。且不论这一命题的可接受性如何,应当承认,这一命题是被广泛地且不加思索地接受了。对于一个社会的安定来说,有一套信条被看作是理所当然、而毫无疑问的能被社会上的大多数人不假思索地接受,是十分重要的。就我个人的判断而言,这一命题就是或已经是我们社会上的这类信条之一,而事实上它也的确如此,这就是为什么社会接受了市场体制和与之相关的报酬方式的部分原因。依据边际产量进行支付的功能也许“实际”是为了获得资源配置的效益。然而,报酬的支付被发挥这一功能只是由于人们广泛地、或许也是错误地认为它导致了分配上的公正。    
  说明这一道德命题根植于我们社会的价值观念中有多深的一个显著标志是,我们制度的大部分极端反对者对这一点也是默认的。卡尔·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主要批评之一就是他的劳动剥削理论。他说,劳动力被剥削了,因为劳动生产了全部产品,但却只获得了产品的一部分。即便承认劳动生产了全部产品这一点有一定意义,为什么这样的结果是“坏的”或者是剥削的表现呢?说它是“坏的”,仅仅是因为劳动“应该”获得它的全部产品——而这正是上面所说的基本道德命题。如果罗斯金的口号“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被接受(又一次撇开了由于对能力和需要这两个词进行定义而引出的所有问题),那么马克思的全部论据都将不存在了。这样,为了证实存在着“剥削”,人们将不是必须表明,在某种意义上,劳动的所得少于它的产出,而是必须表明劳动的所得少于它的“需要”。    
  当然,即使人们接受了这个基本的道德命题,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在逻辑上也是荒谬的。显然,部分本期的产品是可以归因于非人力资本的。马克思的回答是,非人力资本是过去劳动的产品——可以说是“物代”劳动。但是,如果事情确实如此(这并不表明我暗示它如此)、马克思的口号就应该重新措词为,“现在和过去的劳动生产了全部产品,但现在的劳动只获得了全部产品的一部分”。这是多不过意味着,被剥削的并不是现在的劳动,而是“过去的劳动”,而且不得不引入一种新的道德命题以便去争辩说,现在的劳动应该获得由现在和过去的劳动所生产的东西。    
  当然,在此提及这个马克思主义教条的目的不是要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而只不过是要说明,这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本身也建立在接受资本主义道德的基础上。    
  如果进一步详细研究这一命题,即一个人应该得到用他所有的资源(包括他的劳动和非人力资本)生产出的东西。我相信,对它既不能完全接受,也不能完全拒绝。当两个个人处在相似的环境中,并且具有平等的机会时,这一命题是完全合理的,因为,通过市场完成的支付只涉及了资源的部分使用,并且,依据市场化产量进行的支付要求与总收益相等。但对两个具有不平等机会的个人来说,这一原则看起来就不那么合理了。一个人生来就失明,另一个人却有视力,如果前者由于生产率低而比后者所得要少,这是否“公正”呢?困难在于,难以找到其他适用的原则。最根本的“不公正”是初始时的资源分配——也就是一个人生来失明,而另一个却不失明这一事实。实际上很清楚,在这类情况中,我们并不使用依据产量进行支付的原则。    
  有时,人们认为,这一原则适用于对人力资源的支付比适用于对非人力资源的支付更彻底。也就是说,一个人“应该得到”他用自己的劳动或他自己所产出的资本而生产的产品,而不是使用他所继承的资本而生产出的产品。按照上例的结论,这一区别是不正确且不切题意的。如果一个人应该获得他用其劳动生产的产品,这意味着,他有权按照自己意愿消费其产品,只要他不干扰其他人。如果他可以用这些所得过放荡的生活,而可能不留给他的儿子,他是否将得到他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呢?琼斯先生从他父亲那里继承了财产,史密斯先生则继承了罕见而能获得收入的体能和智能。或者换一种情况,琼斯先生用他的劳动所得使他儿子接受了一种技术教育从而将提高他儿子挣钱的能力;史密斯先生使用他的劳动收入为其儿子置办了一份产业,这使他儿子挣钱的能力也将得到同样水平的提高。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差别呢?    
  这是对复杂而微妙的问题进行的肤浅而又不完整的讨论。其目的并不是要提出什么完整的或令人满意的分析,而是要表明对资源收益率的决定所进行的边际生产力分析并不只具有单一的道德含义。接受边际生产力分析无论如何不是要让人们表示接受现存的收入分配是正确的或适当的分配——也不是让人们因此而去否定这种分配。         
《价格理论》 
米尔顿。弗里德曼著        
第十一章 生产要素的供给    
 生产要素 
    前面我们用高度抽象的措词讨论了生产要素的需求;这种讨论没有考虑各种生产要素的具体特性,也没有给以命名,其原因是,在需求方面,似乎不存在有经验的分类,作这样的分类似乎也没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有用的分类因问题的不同而不同。在需求方面,对要素分类的主要考虑是生产中的替换性。单个要素由若干个这样的单元组成,即它们被认为是在生产中完全可以被替换的东西;不同要素则由这样的单元组成,即它们不是完全可以被替代的。对有些问题来说,区分出许多不同的生产要素是值得的,而对于其他问题则很少需要加以区分。 
    传统上认为,供给条件为用特殊的术语区分生产要素提供了较为坚实实际的、具有经验性意义的基础。古典经济学家区分出三种主要的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和劳动。他们认为土地是一种永久性的,不能再生产的资源,其数量是固定的,因而从整体而言对经济的供给是完全无弹性的。他们认为资本是一种可再生产的资源,其数量可以通过审慎的生产活动而改变,因而资本的供给并不是完全无弹性的。事实上,他们一般认为这种供给弹性很大。与资本一样,他们认为劳动是可再生产的和可以扩张的,而且,从经济发展的全过程看,劳动供给的成本是不变的。但是要把它与资本区别开来,因为它具有二重身份,既是生产资源,又是最终消费者。 
    产生这种三分法的根源,无疑是古典理论发展时期所特有的重要社会问题,以及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社会结构。现在也许对于某些问题来说,将土地与其他资源区分开仍是重要的,但对于大多数问题来说似乎已无关紧要。在当前大多数重要情形下,无论从与经济相关的哪个角度讲,土地都是不能与资本的其他形式区分的。土壤的生产能力可以通过灌溉、施肥之类的成本支出而生产出来,显然不是永久性的。即便是通常意义上的地租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在发达国家里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比过去下降很多。 
    从广义上说,作为生产力源泉的资本,有更多的话要讲。我们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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