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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过程中,才使开放社会之崛起成为可能,并使普遍和平秩序之依稀希望或可实现。①
贯穿于哈耶克的普遍和平理想中的,是哈耶克对法律的关注。最终出现的,不是世界性政府,而是世界性法律。②在这一理念背后的理想乃是,一切人在道德上是平等的。
从哈耶克的著作中可以引申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各个社会的法律所体现的,无非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归根到底,理应存在之惟一的法律,乃是个人在不存在政府的情况下可以将其适用于所有他人的法律。他在《法、立法与自由》中说过的一段话就是这个意思,尽管是在讨论其它问题时说到的,他说:“只有透过将正当行为规则扩展至与所有人的关系之中,而与此同时,消除这些规则不能被普遍适用之强制性,这样,我们才能逼近某种普遍的和平秩序,将全人类融合为一个单一社会。”③他的著述仍将是照亮未来世纪的灯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