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然而人们很容易被自由的美名所欺骗,并由于缺乏断判
力不能加以区别,以致把只属于公众的权利当成了个人的遗
产和与生俱来的权利。当这种错误得到以这方面的著作闻名
的人的权威肯定时,就无怪乎它会产生骚乱,并使政权更迭
不已。在我们西方世界中,人们关于国家的制度与权利的意
见自来就是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禄和其他希腊、罗马人方面
接受过来的。这些人生活在民主国家中,对这些权利不是渊
源于自然原理,而是只按照他们自己的民主国家的实际情况
将其写入书中;其情形正好像文法学家根据当时的实践描述
语言法则,或根据荷马与维琪尔的诗篇记述诗的法则一样。为
了要避免更换政府的念头,雅典人被人教导着说他们是自由
的人民,所有君主国家中的人都是奴隶。于是,亚里士多德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第6篇第ii章)中便写道:“在民主
国家中,自由是当然的,因为一般都认为在任何其他政府之
下没有人是自由的。”正像亚里士多德一样,西塞罗和其他著
作家的政治理论也是根据被人教导着憎恨君主政体的罗马人
的意见而来的,这些教导人最初就是废黜君主、分享罗马主
权的那些人,后来则是他们的继承者。人们由于读了这些希
腊和拉丁著作家的书,所以从小就在自由的虚伪外表下养成
了一种习惯,赞成暴乱,赞成肆无忌惮地控制主权者的行为,
然后又在控制这些控制者,结果弄得血流成河,所以我认为
可以老实地说一句:任何东西所付出的代价都不像我们西方
世界学习希腊和拉丁文著述所付出的代价那样大。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真正的臣民自由的具体情况;也就是
说,让我们看看究竟有哪些事情虽然主权者命令,但却可以
拒绝不做而不为不义。关于这一点,我们要考虑的是:当我
们建立一个国家时,究竟让出了哪些权利。换句话说:当我
们一无例外地承认我们拥戴为主权者的那一个人或那一个议
会的一切行为时,自己究竟放弃了哪些自由,这两种说法完
全一样。因为在我们的服从这一行为中,同时包含着我们的
义务和我们的自由;因之,它们便必需根据这样的论点来加
以推断。任何人所担负的义务都是由他自己的行为中产生的,
因为所有的人都同样地是生而自由的。这种论点必须或者从
明确的言辞——“我承认他的一切行为”,或者从服从其权力
的人的意向(这种意向要根据这人如此服从的目的来理解)推
引出来。因此,臣民的自由就必须或者是从这种语词及其他
相等表示中去推论,或者是从建立主权的目的——臣民本身
之间的和平和对共同敌人的防御——中去推论。
因此,第一:按约建立的主权既然是人人相互订立信约
所产生的,而以力取得的主权是被征服者对战胜者、或子女
对父母订立信约而来的,于是有一点就可以看得很明显:每
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
自由。在前面第十四章中我已经证明,不防卫自己的身体的
信约是无效的。因此:如果主权者命令某人(其判决虽然是
合乎正义的)把自己杀死、杀伤、弄成残废或对来攻击他的
人不予抵抗,或是命令他绝饮食、断呼吸、摒医药或放弃任
何其他不用就活不下去的东西,这人就有自由不服从。
如果一个人被主权者或其掌权者问到他自己所犯的罪行
时,他在没有获得宽恕的保证的情况下,就没有义务要承认。
因为正像我在同一章中所证明的一样,任何人都不能受信约
的约束而控告自己。
此外,臣民对于主权者的承认包含在这样一句话中:我
授权于他的一切行为或对之负责。这里面对他自己原先具有
的天赋自由并没有任何限制。因为允许他杀我,并不等于说
在他命令我的时候我就有义务要杀死自己。“你可以任意杀我
或我的朋友”这句话所指的是一回事,“我将杀死自己或我的
朋友”所指的又是另一回事。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
论说:
任何人都不因语词本身的原因而有义务要杀死自己或任
何其他人。有时人们也由于奉主权者之命而有义务要做任何
危险或不荣誉的事情;由此看来,这种义务便不决定于我们
表示服从的言辞,而只决定于意向,这种意向则要根据所作
事情的目的来加以理解。因此,当我们拒绝服从就会使建立
主权的目的无法达到时,我们便没有自由拒绝,否则就有自
由拒绝。
根据这一理由,一个人如果奉命当兵杀敌而予以拒绝时,
主权者虽然有充分的权利把他处死,但在许多情形下他却可
以拒绝而不为不义;比如他已经找得一个能胜任士兵职责的
人来代替自己时情形就是这样,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他并没有
逃避国家的服役。同时对于天生胆怯的人也应有所体谅,不
但是对于妇女说来应当这样(没有人会要妇女去做这种危险
的事情),而且对于胆怯如妇孺的人也应当如此。两军交锋时,
一方或双方都有逃亡的事情,如果逃亡不是出自叛逆而是出
自恐惧,那就不能认为是不义的行为,而只能认为是不荣誉
的行为。根据同一理由,逃避战斗并不是不义,而是怯懦。但
应募入伍、领受粮饷的人,就不得再以胆怯为口实;他非但
有义务要参加战斗,而且在没有得到长官允许时不得逃走。但
如果国家的防卫要求每一个能拿起武器的人都立即出战,那
么每一个人便都负有义务,否则他们把国家建立起来,又没
有决心或勇气加以保护就是徒然的了。
任何人都没有自由为了防卫另一个人而抵抗国家的武
力,不论这人有罪还是无辜都一样;因为这种自由会使主权
者失去保护我们的手段,从而对政府的根本本质起破坏作用。
但如果有一大群人已经不义地反抗了主权者或犯了死罪、人
人自知必将因此而丧生,那么这时他们是不是有自由联合起
来互相协助、互相防卫呢?当然有,因为他们只是保卫自己
的生命,这一点不论有罪没罪的人都同样可以做。他们当初
破坏义务时诚然是不义的,往后拿起武器时虽然是支持他们
已经做出的行为,但却不是一种新的不义行为了。如果他们
只是为了保卫人身,便根本不是不义的行为。但颁布赦令后,
就使蒙赦者不得再以自卫为口实,并使他们继续帮助或保卫
他人成为不合法的行为。
至于其他自由,则取决于法律来作规定之处。在主权者
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
不采取行动。因此,这种自由便因时因地而有大有小,要看
主权者认为怎样最有利而定。比方说,在英格兰曾经有一个
时期人们可以凭武力进入自己的土地,赶走非法侵占者。但
后来这种凭武力进入的自由因国王暨议会以成文法规定而被
取消。此外,在世界上某些地方人们有多妻的自由,但在其
他地方则不准许有这种自由。
一个臣民如果为了根据原先已确立的法律而来的债务、
土地或财物的所有权、徭役、或任何有关体刑与罚款等问题
而与主权者有所争议时,他便有自由在主权者所指定的法官
前为自己的权利进行诉讼,就像对另一个臣民进行诉讼一样。
因为主权者的需求既然是根据原先订立的法律而不是根据自
己的权力,他就因此而声明了自己所要求的东西不超过根据
该法显然应有的东西。这样一来,这诉讼便不违反主权者的
意志,臣民也有自由要求听审自己的案件,并根据该项法律
裁判。但如果他是根据自己的权力要求或征取任何东西,那
就不存在法律诉讼的问题。因为他根据自己的权力所作出的
一切,都是根据每一个臣民所授与的权力做出的;于是,对
主权者起诉的人便是对自己起诉。
如果一个君主或主权议会授与全体或任何臣民一种自
由,而当这种授与成立,他就不能保卫臣民的安全时,那么
这种授与就无效,除非是他直接声明放弃主权或将主权让与
他人。因为这种事情他自己果真愿意的话,他可以公开地以
明确的言辞声明放弃或转让,然而他并没有像这样做,从这
一点上我们就应当认为这不是他所愿意的。这种授与是由于
不知道这种自由和主权之间的冲突而来的,因此主权便仍旧
保留。同时,实行主权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如宣战、媾和、司
法、任官、遴选参议人员、征税以及第十八章中所举的其他
权力便也都保留下来了。
臣民对于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
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期。因为在没有其他人能保卫
自己时,人们的天赋自卫权力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主权
是国家的灵魂,灵魂一旦与身躯脱离后,肢体就不再从灵魂
方面接受任何运动了。服从的目的是保护,这种保护,一个
人不论在自己的武力或旁人的武力中找到时,他的本性就会
使他服从并努力维持这种武力。虽然从建立主权的人的意图
说,主权是永存不灭的,但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它不但会由
于外患而有暴亡之虞,同时也会由于人们的无知和激情而从
刚一建立时起就包含着许多因内部不调而发生自然死亡的种
子。
一个臣民如果在战争中被俘、或是其人身或生存手段处
在敌人警诫监视之下,并以臣服于战胜者为条件而获得自己
的生命和人身自由时,他是有自由接受这种条件的;接受之
后,他就成了俘获者的臣民,因为除此以外他再也没有其他
方法保全自己的生命。如果他在同样的条件下被拘留在外国
时,情形也是一样。但一个人如果被监禁或被刑具锁禁,或
是不被给与人身自由时,就不能认为受信约约束而必须服从;
这样,他如果真有可能的话,就可以用任何方式逃跑。
如果一个君主为他自己和他的继承人放弃主权时,臣民
就恢复了绝对的天赋自由。因为根据自然之理,虽然可以确
定谁是他的儿子、谁是他最近的亲属;然而正像前一章所说
的一样,他的继承人是谁,却要取决于他自己的意志。因此,
他如果自己愿意不要继承人,那就没有主权、也没有臣服关
系可言了。如果他死去时没有众所周知的亲属,也没有宣布
继承人是谁,情形便也是一样。因为这时便不可能找出继承
人,因之也就没有服从的义务了。
如果臣民被主权者放逐,那么在放逐时期就不是他的臣
民。但如果是派赴外国担负使命或请假在外国游历,便仍然
是臣民,但这是根据主权者之间的契约而来,而不是根据服
从的信约。因为任何人除非是由于主权者的亲善关系或根据
特许享有特权,否则进入他国领土后就应当服从该国的一切
法律。
如果一个国王在战争中被征服,自己臣服于战胜者,他
的臣民就解除了原先的义务,而对战胜者担负义务。但如果
他是被俘或没有获得人身自由,就不应当认为他放弃了主权,
于是臣民也就有义务要服从原先派任的官员;这些官员不是
以他们本身的名义,而是以国王的名义进行统治的。因为他
的权利仍然存在,问题只在于行政管理方面。也就是臣宰和
官员的问题;这些官员他如果没有办法派任的话,就应当假
定他仍然同意自己原先派任的人。
第二十二章 论臣民的政治
团体和私人团体
讨论了国家的产生、形式和权力之后,按顺序往下就要
谈谈它各部分的情况。首先要谈的是与自然人躯体类同的部
分肌肉相类似的团体。根据我的理解,团体就是在一种利益
或事业中联合起来的任何数目的人。其中有些是正规的、有
些是非正规的。凡属有某一人或多人组成的会议被规定为全
体的代表者的团体就是正规的,其他全都是非正规的。
正规团体有些是绝对的和独立的,除开自身的代表者以
外不服从任何人,只有国家才是这种团体,在以上五章中我
已经讨论过了。其他的团体都不是独立的,也就是从属于某
一主权者之下的:团体中的每一个人和他们的代表者都是这
个主权者的臣民。
从属的团体中有些是政治性的,有些是私人的。政治团
体也称法人,是根据国家的主权者的权力建立的。私人团体
则是臣民在自己之间组织的,或是根据外国人的权力建立的。
因为从外国政权方面获得的权力在另一国家中没有一种是公
共性质的、而只是私人的。
私人团体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非法的。国家允许存在
的就是合法的团体,所有其他的团体都是非法的。非正规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