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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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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团体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非法的。国家允许存在
的就是合法的团体,所有其他的团体都是非法的。非正规团
体是不具有代表者的团体,只是由人们汇聚而成的。这种团
体如果不被国家禁止、而又不是为罪恶的目的形成的,便是
合法的团体,例如为了观剧、上市场或任何其他无害的目的
而汇聚起来的人就是这样。但如果意图是坏的,或是在人数
相当多的情形下意图不明时,便是非法的。
在政治团体中,代表者的权力永远是有限的,其限度由
主权当局规定。因为无限的权力就是绝对的主权。在每一个
国家中,主权者都是全体臣民的绝对代表者。所以除开他准
许的以外就没有其他人能成为任何部分的代表者。如果准许
臣民的政治团体在一切意图和目的上具有一个绝对的代表
者,就是放弃了国家对这一部分的统治,并与和平与保卫相
违背而分裂了统治权;在主权者的权利授与没有明确而直接
地解除他们的臣服关系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主权者象这样做
了。因为有其他方面的结果表示相反的情形时,语词的结果
便不表示他的意志,而只表示写错了或估计错了,这是所有
的人都极常发生的事。
赋与政治团体代表的权力的限度可以从两方面看出来,
一方面是主权者发与的命令或证书,另一方面是国家的法律。
在按约建立和以力取得一个独立国家时,根本用不着什
么证明文件,因为代表者的权力在这种情形下除开不成文的
自然法所设定的限制以外并无其他限制。然而在从属团体中,
关于其业务、时间、地点等等都必须有种种不同的限制,以
致没有证明文件就无法记忆,而且要不是可以用来对成员宣
读、并加封或盖有主权当局的印鉴、或是具有其他主权当局
永久的征记证明的特许状,就不会被人们注意。
由于这种权限并不总是容易以明文规定,甚至也不总是
可能以明文规定,所以一般臣民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就必须
在凡属特许状本身没有作规定的一切地方规定代表者依法能
做些什么。因此:
在一个政治团体中,如果代表者是一个人时,他代表该
团体的人格所作出的在特许状或法律中没有根据的任何行
为,都是他自己的行为,而不是该团体的行为,或该团体中
他本人以外的任何成员的行为。因为越出特许状或法律限度
以外之后,他便不代表任何人而只代表他自己的人格。但他
根据这些权限做出的行为则是每一个人的行为;因为主权者
是大家的无限代表,所以对于主权者的行为说来,每一个人
都是授权者;不脱离主权者的特许状的行为亦是主权者的行
为,因而该团体的每一个成员便都是这种行为的授权者。
但如果代表者是一个会议,那么不论该会规定了任何在
特许状或法律中没有根据的行为,都是该会或政治团体的行
为,也是因其投票使该规定得以成立的每一投票人的行为;但
却不是任何出席会议而投反对票的人的行为,也不是任何缺
席者的行为,除非后者有人代替投票。这行为之所以是该会
议的行为,是由于会议中多数人投票赞成。如果这行为是一
种罪行时,就可以在可能范围内惩罚这个会议,如解散或取
消其特许状(对于这种人为团体或虚拟团体说来,这便是死
刑)等等。如果该会议拥有公共资金,而无罪的成员又没有
人在其中享有所有权时,就可以处以罚金,因为自然之道已
经免除了一切政治团体的体刑。照这样说来,没有投票的人
便是无罪的,因为会议在特许状中无根据的事情上不能代表
任何人,所以这些人便没有牵涉到他们的投票中去。
如果政治团体的人格由一人代表而又借了外人(非本团
体成员)的债时(任何特许状都无需限制借款,因为人类本
身的意向对于借款就是一种限制),这债务便是代表者的债
务。因为他如果根据特许状有权让成员付还他所借的款项,他
就会因此而具有他们的主权了。这样说来,这种权利授与要
不是由于本身出自人类本性通常发生的错误,并且不能成为
授权者的意志的充分证据而成为无效的,便是得到了授权者
承认;这时,该团体的代表者就成了最高代表者,这种情况
不属于本问题的范围,这儿所讲的只是从属团体。因此,象
这样借的债,除开代表者本人以外便没有成员有义务归还。因
为贷款人不了解该团体的特许状和限制,只会把向他借款的
人认为是债务人;而鉴于代表者仅能代表本人,不能代表其
他人,所以便只有他是债务人;于是在有公共资财时,代表
者便必须用公共资财归还;没有公共资财时则必须用自己的
财产归还。如果他由于契约或罚金而欠款时,情形也是一样。
但如果代表者是一个会议,而所欠的债务又是外人的债
务时,那么所有投票赞成借款、或赞成应付款项的契约或赞
成引起罚款的事实的人,便应当对债务负责,而且只应当由
他们负责。因为每一个人在投票赞成时便对归还借款作了保
证,原因是授权借款的人就有义务归还甚至全部欠款;只是
在有任何人归还了欠款时,他才得以解除义务。
但如果债是向会议中的一个成员借的,那么在有公共资
财时便只有该会议本身有义务以公共资财归还。因为这人既
有投票的自由,那么他投票赞成借款时就是投票赞成款项应
当归还。如果他是投票反对借款或者没有出席的话,也由于
他贷出款项就是赞成团体借款而否定了他原先的意见,因而
要受到后来所表示的意见的约束;这样他就既是贷款者,又
是借款者,因之便不能要求任何个人付款,而只能要求从公
共财产中付款。公共财产要是不能付,他就没有补救方法,也
不能抱怨别人,而只能抱怨自己;因为他自己知道该会的活
动和支付手段的内幕,而且又没有受强制,只是由于自己愚
蠢而把钱借给人家了。
由此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臣属于一个主权者之下
的从属政治团体之中,个人公开声明反对代表会议公布的决
定并将其反对意见记录下来或取得证明有时不但是合法的,
而且是有利的;不然他们就可能有义务要归还他人所借的债
或对他人所犯的罪行负责。但在主权议会中就没有这种自由。
这一方面是因为在这儿声明反对就是否认他们的主权,另一
方面也因为每一个臣民都曾对主权者的命令授权,所以主权
者们命令的任何事情对臣民说来仅仅由于命令本身就是正当
的,虽然在上帝眼中并不永远如此。
政治团体的种类几乎是无穷无尽的,因为这些团体不但
是由于事务各不相同而有区别,这里面已经是种类繁杂,不
胜枚举了;同时又由于时间、地点和人数受到许多限制而互
不相同。关于事务方面,有些是为政务而派定的。首先,一
个行省的政务可能交付给一个会议,其中一切决议都取决于
多数票;这种会议便是一个政治团体,他们的权力则受委托
任务的限制。行省一词的原意是负责事务或掌管事务的人将
该项事务委托他人在他之下为他代拆代行。因此,在一个国
家中,各不同地区如果法律互不相同,或相距遥远,其政府
的行政事务委托给不同的人时,那么主权者不驻在而委任他
人管理政府行政事宜的地区就称为行省。但行省的政务由驻
在本行省的会议管理的例子很少。罗马人在许多行省中具有
主权,但却始终派总督和政务官加以管辖,而不象他们对罗
马城和附近地区一样用会议进行管辖。同样的情形,当英格
兰派出殖民团移民弗吉尼亚和索马利兰时,其政府虽然是委
托给驻在伦敦的会议管理,但这些会议却从没有把它们所辖
的政府委派给驻在当地的会议管理,而是在每一个殖民地区
派一个总督。因为每一个人根据天性说来,在其能够亲自在
场的地区虽然愿意参加该地的政府,然而在他不能亲自在场
的地区,却又出自本性地愿意把他们共同利益的管理事宜委
派给一个君主式的政府,而不委派给平民式的政府;这一点
在具有大宗私产的人身上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当他们不愿为
管理这些属于自身的事务而烦劳时,便宁愿委托一个家人而
不委托许多朋友或家人组成会议去管理。但无论事实怎样,我
们总是可以假定行省或殖民地的政府委派给一个会议掌管。
在这种情形下,我在这儿所要说的是:该会议所举的任何债
务以及其所规定并公布的任何非法行为,都只是同意者的行
为,而不是反对者或缺席者的行为,理由和前面所说的相同。
驻在境外掌管某殖民地的会议,在该殖民地以外的任何地点
对本殖民地的任何人或财货都不能行使任何权力、亦不能为
债务或任何其他义务将其拘留;因为除了该地法律允许给他
们的补救办法外,他们不能在其他地区享有司法裁判权或政
务职权,该会议虽然对于违犯其所订法则的任何成员有权课
以罚金,但在本殖民地以外却无权执行。这儿所谈的关于行
省或殖民地政务会议的权利,对于管理城市、大学、学院、教
会的会议或任何其他管理人事的会议也能适用。
一般来说,在所有的政治团体中,如果任何成员认为受
到该团体本身侵害,其案件的审理权不属于该团体本身,而
属于主权者以及主权者所派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或为审理
该案件而将要派定的法官。因为该团体整个说来在这案件中
都和他同样是一个臣民。但这种情形在一个主权会议中就不
同了。因为在这儿,主权者纵然是在自己的案件中,如果他
不当裁判者,就根本不可能有裁判者了。
为了良好地管理对外贸易而设的政治团体最适宜的代表
者是全体成员组成的会议,也就是每一个出资者自己愿意时
可以出席该团体一切事务的审议与决议的会议。为了证明这
一点,我们要考虑一下可以自己做买卖并输出与输入其商品
的商人却又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公司的目的是什么。诚然,在
国内购买商品的商人中,很少有人能出得起运费自雇一只船
将其输出,在国外购买商品的商人将其运回本国也是这样,因
之他们便需要组成一个社团;其中每一个人可以按出资比例
分红,也可以自己经营,将所运或所进口货物按自己认为合
适的价格出售。但这不能成其为政治团体,因为其中并没有
一个共同的代表者强制他们服从一切其他臣民共同服从的法
律以外的任何其他法律。他们组合起来的目的就是获得更大
的利润。达到这一目的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国内外的独家
购买,另一种是国内外的独家销售。所以允许一群商人成为
一个法人或政治团体的话,就是允许他们进行双重的垄断;一
重是独家购买、另一重是独家销售。因为对某一个外国专门
组成了一个公司时,便只有他们输出能在该国推销的货物;这
便是在国内独家购买,并在国外独家销售。其缘故是在国内
只有一个购买者,在国外也只有一个销售者。这两种情形对
商人说来都是有利可图的,因为象这样他们就能以较低的价
格在国内购买,并以较高的价格在国外销售。在国外外国商
品也只有一个购买者,在国内又只有一个销售者,这两种情
形又是有利于投资者的。
这种双重独占一方面是不利于国内人民,另一方面是不
利于外国人。因为他们在国内通过独家出口便可以对人民的
农产品和手工产品任便规定价格,而通过独家出口则可以对
人民所需要的一切外国商品任便规定价格,这两种情形都对
人民不利。从另一方面说来,他们由于在国外独家销售本国
商品,而又在当地独家收购外国商品,于是便抬高前者的价
格而压低后者的价格,使外国人吃亏。因为独家销售的地方
商品都较贵,而独家收购的地方则较便宜。所以这种公司不
是别的,就是垄断公司。只是他们如果在外国市场上结成一
个团体,在国内则各听自由,每人都按自己可能订出的价格
做买卖时,对国家说来便是极为有利的。
这样的商人团体,在这种情形下,除了由各人投资中扣
除一部份作为建造、购买船舶,及备办粮食与配备船员外;没
有共同资本,其目的不是谋求整个团体的共同利益,而是每
一个出资者的个人利益;这就是为什么必须让每一个人都知
道自己所出款项的用途的原因所在,也就是让每一个人都参
加有权规定款项用途的会议,并知道他们的账目。所以这种
团体的代表者便必须是一个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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