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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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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所有其他人都是从神和他们自己的主权者的恩眷获得他
们的权力;比如在一个君主国中这话便是蒙神与王之宠、或
蒙天与王的意旨。
职掌司法的人也是政务大臣。因为他们在裁判席上所代
表的是主权者的人格,他们的判决就是主权者的判决。由于
正像前面所说的,全部司法权在本质上都属于主权范围,所
以一切其他的法官都只是具有主权的某一人或某些人的大
臣。由于争讼有事实的与法理的两种,所以审判便有些是关
于事实的,有些是关于法理的;于是在同一争讼中就可能有
两个法官:——一个审定事实,另一个决断法理。
审判者与被审判者两造之间在这两种争讼中可能发生争
执。由于双方都是主权者的臣民,所以根据公道之理,这种
争执应当由双方同意的人加以审判,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在自
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但主权者已经是双方都同意为审判者
的人,因而他要不是亲自听审并决断这一案件,便是指定双
方都同意的人来当法官。这样说来,这种协议便被认为可以
用不同的方式在他们之中取得:第一,如果准许被告对由于
利益关系而使他发生怀疑的法官表示异议(原告方面实际上
已经选定了自己的法官),那么他没有表示异议的法官就是他
所同意的法官。其次,他如果向另一法官上诉,便不能更进
一步再去上诉,因为他的上诉就是他自己的选择。第三,如
果他向主权者本身上诉,并由主权者本身或双方同意的代表
人判决,这一判决就是最后的,因为被告是由他自己的法官
审判的,也就是由他自己审判的。
讨论了这些公正和合理的司法性质以后,我不禁要指出
英格兰原先的民诉法庭与公诉法庭的绝佳组织。我所谓的
民诉指的是原告被告双方都是臣民的诉讼,而公诉(也称王
室诉讼)则原告是主权者。因为人分两个阶级,一个是贵族
阶级,另一个是平民阶级。贵族原先具有特权在一切死罪审
判中只用贵族当审判者,而且是有多少贵族出席就用多少人
当审判者。这种情形从来就被认为是一种特权,所以他们的
审判者便只是他们自己所希望的审判者。至于臣民则人人在
所有的争讼中(贵族的民事争讼也是这样)都由争讼所在地
区的人当审判者,对于这些人他可以提出异议;直到最后,当
十二个没有提出异议的人被同意时,再由这十二个人加以审
判。他既然具有自己选定的法官,就不可能提出任何理由说
这一裁决不应当算为最后的。这些从主权者方面获得权力以
教导人民或为人民审判案件的政务官吏作为国家的成员说
来,可以恰当地比之于人身上的喉舌。
从主权者方面取得权力以执行已作出的判决,为主权者
发布命令、镇压骚乱、逮捕并拘禁歹徒以及掌管其他保安职
务的人,也全都是政务大臣。因为他们根据这种权力所作出
的每一种行为都是国家的行为,他们的作用可以比之于天生
人体上的双手。
在外国的政务大臣是对外国代表本国主权者的人格的
人,举凡根据公共权力并因公务而派出的大使、信使、代理
人、使者都属于这一类。
但纷乱的国家中仅仅根据某一私党的权力派出的人,虽
然得到外国的接待,也仍然既不是国家的政务大臣也不是国
家的私臣,因为他们的一切行为都不是国家授权的。同样的
道理,国王派出进行吊唁、庆贺或协助礼仪的使节所根据的
权力虽然是公方权力,但由于事情是私人事务,属于主权者
自然人身分,所以便是私臣。同时,一个人如果被秘密地派
往他国,以探索他们的意见或实力时,虽然所根据的权力和
所办事务都是公方的,但由于除开他自己的人格以外对方并
不会承认他所代表的任何其他人格,所以他便只是一个私臣,
但他却是国家的大臣,可以比之于自然人体上的眼睛。被派
收受人民的请愿书或其他诉状的人则可以说是公众的耳朵;
他们也是政务大臣,在其职位上代表主权者。
参议人员或国家的参议会如果被认为不具有司法裁判权
或管辖权,而只在被征询时为主权者提出意见、或在不被征
询时向主权者提供意见,都不是掌管公务的人。因为意见只
是向主权者提出的,主权者的人格当本人在场时不可能由另
一人向他本人代表。但参议人员组成的团体从来都具有某些
其他权力,要不是司法裁判权,便是直接的行政权。比方说
在一个君主国中,他们的职务是代表君主向政务大臣传达君
命,在民主国家中,参议会或元老院则是作为参议机构将其
讨论结果提交给人民。但当他们任命法官、听审案件、接待
使节时,则是以人民的大臣的资格来进行这些工作。在贵族
政体中,国家的参议院本身就是主权议会,除对本身以外不
向任何其他方面提供意见。




第二十四章 论国家的营养与生殖
国家的营养包括生活物资的数量与分配,同时也包括其
调理或制备,调理好了之后则包括通过便利的渠道输送给公
众使用。
物资的数量,被自然限制在一些商品的范围之内,这些
商品上帝往往通过我们大家共同的母亲的双乳——海洋与陆
地无偿地赐与人类、或是以劳动为代价售与人类。
这些营养物质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等。上帝已经把它
们为量丰裕地放置在我们面前的地面上或近地面之处,以致
只要费一些劳动来收取它们就行了,因之,数量取决于人类
劳动与勤劳的程度仅次于上帝的恩惠。
这种物资一般称为商品,有一部分是国货,有一部分是
外货。从本国境内取得的就是国货,从境外输入的就是外货。
由于一个国家所管辖的领土,除非幅员极为辽阔,否则便都
不能生产维持整个身体以及其运动所需的一切东西,同时也
很少有国家所生产的东西不是有某些种类超过需要的,所以
境内取得的多余商品通过交易、正义的战争或劳动等方式输
入从国外取得的商品后,除在国内供应这些需要外就不再是
多余的,因为人类的劳动也和任何其他东西一样是一种可以
营利的商品。有些国家的领土仅够居民居住,但却不但能维
持国力,而且能扩张国力;这一部分是由于在不同地方之间
贸易往来的劳动而得来的,另一部分则是出售以外地原料制
成的工业品所得来的。
这些营养物质的分配便是关于我的、你的、他的的制度,
一句话,这就是关于私有财产的制度,在各种国家中都属于
主权者的权力。因为前面已经说过,在没有国家的地方,便
存在着每一个人对其他人的永久战争状况。因此,一个人用
武力取得并保持的每一种东西便都是他的。这既不是私有制、
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动荡不定的状况。这种情形是这样地明
显,以致热烈为自由辩护的西塞禄也在一次公开的答辩中将
一切私有财产权归之于市民法。他说:“市民法一旦被抛弃或
仅是维护不力(更不要说被压制了)时,任何人能得之于祖
先或传之于子孙的东西便没有一种有保障了。”同时他又说:
“取消了市民法,那便没有人会知道什么是自己的、什么是别
人的。”既然私有财产权的建立是建立国家的结果,而国家除
开通过其代表者外不能做任何事情,所以建立私有财产权便
只是主权者的一种行为,具体表现为法律,而法律则是不具
有主权的人所不能制定的。以往有人把我们所谓的法律称为
Nó;uos,意思就是分配,而对正义所下的定义则是把每一个人
自己的东西分配给每一个人,这些人在古时对于这一点就知
道得很清楚。
这种分配的第一条法律便是土地本身的分配法。在这种
分配中,主权者根据自己、而不是根据任何一个臣民或某些
臣民认为合乎公道或公共利益的方式分给每个人一分。以色
列的子民在旷野时已经是一个国家,但当他们成为福地的主
人以前却缺乏地面上所产的各种商品。后来土地没有根据他
们自己的决定,而是根据祭司以利亚撒和将军约书的决定,在
他们之中作了分配。当时有十二个支派,约书亚将约瑟支派
分成两个支派,一共成为十三个支派,但土地却只分了十二
分。利未族没有分给土地,而只分给全部产品的十分之一。这
样说来,这种分配便是任意决定的。一个民族因战争而获得
土地时,虽然并不永远都像犹太人以往那样消灭旧居民,而
是许多人、大部分人以至全部人的财产都留给他们,但以后
这些人占有财产时显然是把它作为战胜者的分配物而保有
的,就像英格兰人民从征服者威廉手里得到自己的一切财产
一样。
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推论出,臣民的土地私有权是排斥
所有其他臣民使用他的土地的一种权利,但却不能排斥主权
者,不论是会议还是君主都一样。因为主权者作为国家人格
的代表者,其所作的一切都应当是为了共同的和平与安全;于
是这种土地的分配便也应当是为了这两点。这样一来,他所
作的任何分配如果违背了这一目的,便是和那些把自身的和
平与安全付托给他、由他按照自己的决定与良知处理的每一
个臣民的意志都相违背,因之,根据他们每一个人的意志说
来便都应当认为是无效的。诚然,一个主权君主或主权会议
中的大部分人可能违反自己的良知因追求私欲,而下令做许
多事情,这是破坏臣民对他的付托和自然法的,但这却不足
以使任何臣民有权对他开战或控诉他不义,或是对主权者发
出任何怨恨;因为他们已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而且在授与
主权时就已经使这些行为成为自己的行为了。至于在什么情
形下主权者的命令就违反了公道和自然法,往下将在另外的
地方加以讨论。在分配土地时,我们可以设想国家本身也分
配一份,由其代表者具有并利用;这一份土地可以使之多得
足以维持公共和平与防卫所必需的全部费用。如果我们能想
象任何代表者可以免除人类的情欲和弱点,这样做就是完全
正确的。但人性既然已经成为现在这个样子了,拨出公共土
地或任何一定量的收入给国家都是没有用的;一旦主权落到
不慎重对待公帑或轻启战端、将公共钱财冒险使用于持久或
耗资的战争的君主或议会手中,便会使政府解体,并陷入单
纯的自然状况和战争状况之中。国家是不能经受任何禁食规
定的,因为国家的开支并不受本身食欲的限制,而只能按外
界偶然事件和邻邦的食欲规定其限度;于是公共财富除了紧
急情况的需要以外,便不能加以其他的限制。在英格兰,征
服者威廉除开把许多林地和猎区供自己游乐狩猎和保存树林
外、还把许多土地留为己用,并在他赐与臣民的土地上保留
各种不同的徭役,但看来这些保留都不是用来维持他公务身
分方面的经费,而是用来维持他自然人身分方面的经费。因
为他和他的继承者都不顾这一切而在自己认为有必要时从全
体臣民的土地上任意征收税款。或者,如果这些公共土地和
徭役当初被规定作为维持国家的充分经费的话,便和立国之
约的范围相违背,因为根据往后追加的赋税可以清楚地看出
这是不够的,而且从后来王室收入微少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
这种资财是可以出让和减少的。因此,划拨一份资财给国家
并没有用,因为国家可以把它出售或赠送给他人;而当它的
代表者像这样做时,资财便实际上售与或赠给他人了。
正象国内土地的分配一样,臣民进行对外贸易的地点与
商品种类的划定问题也由主权者掌管。因为如果在这方面由
平民自己决断的话,其中有些人就会为了牟利而为敌人提供
危害国家的手段并把有害的或至少无益于国人但能满足欲望
的物品输入进来为害国人。因此,批准或否定对外贸易的地
点和项目的问题只能由国家掌管,也就是由主权者掌管。
此外,要维持一个国家,单单是每一个人对一分土地或
少数商品享有私有财产权、或是对某些有用的技艺享有天赋
所有权是不够的,何况世界上的技艺也没有一种不是几乎对
每一个人的生存或福利说来都有必要的;因此,人们便必需
能通过交换和共同订立的契约将自己所能拿出来的东西分给
别人,并互相让渡其所有权。因此,臣民之间的买卖、交换、
借贷、租赁、雇佣等等一切契约应按什么方式订立,以及根
据什么文字和形式可以认为有效等事项,便应当由国家加以
规定,也就是应当由主权者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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