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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帝王国中却不能成立。
以上简短地讨论了自然的上帝王国和上帝的自然法,我
在本章之后只打算再简短地补充说明一下上帝的自然惩罚。
人类今世生活中的行为每一种都是一长列后果之链的开端。
对于这种后果之链说来,人类的思虑都不够高明,不能使人
瞻望到它的尽头。在这个链中,苦事与乐事连接在一起,其
方式使想要作出任何纵乐行为的人必将遭受与之相连的一切
痛苦。这些痛苦就是这些行为的自然惩罚,而这些行为则是
害多于利的景况的开端。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行为放
荡会自然地招致疾病之罚、轻率则招致灾祸之罚、不义招致
仇敌的暴行之罚、骄傲招致失败之罚、懦弱招致压迫之罚、王
国疏于执政招致叛乱之罚,而叛乱则会招致杀戮之罚。惩罚
既然是由于破坏法律而来的,自然的惩罚就自然而然地是由
于破坏自然法而来的,因之也就是作为自然而非人意的结果
而随之出现的。
本书直到这儿为止所谈的是主权者怎样建立及其权利和
性质,以及根据自然理性的原则推论出来的臣民的义务。这
种学说跟世界大部地区的实践相去很远,尤其是跟我们这接
受罗马与雅典的伦理学的西方世界的实践相去很远,同时掌
管主权的人所需要的伦理哲学又极深;考虑到这一切之后,我
几乎认为自己费这一番力就象柏拉图搞出他那共和国一样没
有用处了。因为他也认为在主权者由哲人担任以前,国家的
骚乱和内战所造成的政权递嬗是永远无法消除的。但当我再
考虑到:主权者和他的主要大臣唯一必需具有的学识就是关
于自然正义的学识,他们所需要学的数学不像柏拉图所说的
那样多,而只要学习到能通过良法鼓励人们学习这种学问的
程度就够了;同时柏拉图和迄今为止的任何其他哲学家都没
有整理就绪并充分或大概地证明伦理学说中的全部公理,使
人们能因此而学习到治人与治于人之道;这样一来我又恢复
了一些希望,认为我这本书终有一日会落到一个主权者手里;
由于它很短,而且在我看来也很清楚,所以他便会亲自加以
研究,而不会叫任何有利害关系或心怀嫉妒的解释者帮忙;同
时他也会运用全部权力来保护此书的公开讲授,从而把这一
思维的真理化为实践的功用。
第三部分 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
第三十二章 论基督教
体系的政治原理
直到目前为止,我仅是根据经验证明为正确的、或在语
辞用法上公认为正确的自然原理引伸出了主权权利和臣民的
义务;也就是说,我只是从经验告知我们的人类本性以及从
一切政治推理中所必不可缺而又取得普遍一致看法的语辞定
义中引伸了这种原理。但往下我所要谈的是基督教体系国家
的性质和权利,其中有许多地方要取决于神的意志的超自然
启示;这一讨论必然不但要以上帝的自然传谕之道为根据,而
且也要以上帝的预言传谕之道为根据。
然而我们却不能抛弃我们的感觉和经验,也不能抛弃毫
无疑问是上帝传谕之道的自然理性。因为这是救主重临人世
以前上帝赐给我们解决问题的才能,所以便不能用任何暗地
信仰的手巾把它们包起来,藏而不用,而要用它来取得正
义、和平与真正的宗教。在上帝的传谕之道中,虽然有许多
东西是超乎理性的,也就是无法由自然理性加以证明或否定
的,但天赋理性中却没有与之相违背的东西。看来出现与之
相违背的情形时,毛病要不是我不善于解释,便是我们的推
理错误。
因此,当这种传谕之道中所载的东西太难,无法加以研
究时,我们就要把自己的悟性吸引到这种道上,而不要费许
多力气用逻辑方法去寻求这种不可思议同时又不归属于任何
自然科学规律之下的奥义的哲学真理。因为我们宗教的奥义
就像治病的灵丹一样,整丸地吞下去倒有疗效,但要是嚼碎
的话,大多数都会被吐出来,一点效力也没有。
悟性的吸引并不意味着使自己这种智能服从于任何别人
的意见,而只是意志在应当服从的地方服从。因为感觉、记
忆、悟性、理性和意见我们都无力加以改变,而只会永远必
然的像我们所见到、听到和思考到的那样提供给我们。这样
说来,它们便不是我们的意志所造成的结果,我们的意志倒
是它们所造成的结果。当我们接受矛盾、当我们按合法的权
威方面的指挥说话并在生活中加以遵守时,——总之,当我
们的心里对于所说的话虽然无法具有任何概念,但仍然信仰
和信赖说话的人的时候,我们就是在悟性和理性上崇信。
当上帝对人传谕时,要不是直接传示,便是通过另一个
曾经直接听过他谕旨的人转达。上帝怎样直接对人传谕,听
到过传示的人是完全能理解的;但另一人能怎样理解这一点
则纵使不是不可能知道,也是很难知道的。如果一个人向我
声称上帝以超自然的方式直接向他传了谕,而我又感到怀疑,
我就很难看出他能提出什么论据来让我不得不相信。诚然,这
人如果是我的主权者,他便可以强制我服从,使我不用行动
或言辞表示我不相信他的话,但却不能让我不按理性驱使我
的方式去思想。要是一个没有这种权力管辖我的人那样声言
的话,他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强使我相信或服从。
因为如果说上帝在《圣经》中对一个人传了谕,那便不
是说上帝直接对他传了谕,而只是说像对所有其他基督徒一
样通过先知、使徒、或教会间接地传了谕。如果说上帝在梦
境中对他传了谕;这便只等于说他梦见上帝对他传了谕;任
何人只要知道梦大部分是自然现象,可以从原先的思想中产
生,他这种说法便完全没有说服力让这人相信。比如由于人
们自命不凡、狂妄自大、并对自己的圣洁之品或其他品德抱
有一种错误的看法,于是认为自己因此而够得上特殊神启的
恩典,便是这样的梦。如果说他看见了异象或听见了异声,那
便等于是说他在半睡半醒之间作了一个梦。因为在这种情形
下,人们往往由于没有弄清自己在打瞌睡,于是便自然而然
地把梦境当成了异象。如果说他由于超自然的神感(神注灵
思)而说话,那便等于是说他发现有一种强烈的愿望要说话,
或者是对自己具有一种无法提出自然和充分理由的强烈看
法。因此,全能的主虽然可以通过梦境、异象、异声和神感
对一个人降谕,但他却没有强制任何人相信他对自称有此事
的人降了谕。这种人既然是一个凡人,就可能发生错误,而
且比错误更进一步的是,他还可能撒谎。那么一个人如果除
开自然理性以外从来没有由上帝直接向他启示过神意,他对
于自称为先知者的人们所传的神谕又怎样能知道什么时候应
该服从或者不服从呢?以色列王关于对基列的拉末作战的事
所询问的四百先知中,只有米该亚一个人是真先知。
被派去作预言,反对耶罗波安所设丘坛的先知虽然是一
个真先知,而且根据他在耶罗波安面前所行的两个奇迹看来
也显然是上帝派去的,但却被一个老先知所骗;那老先知对
他说,上帝叫他和自己一同进饮食。如果一个先知还能欺
骗另一个先知,那么我们除了通过理性以外,又怎样能肯定地
知道上帝的意旨呢?关于这一点,我可以根据圣经答复说,有
两种迹象加在一起(不能分开来看)就可以知道一个真先知:
一种是行奇迹,另一种是除开已建立的宗教以外不传布任何
其他宗教。我认为两种迹象分开之后便没有一种是充分的。
“你们中间若有先知,或是作梦的起来,向你显个神迹奇事、
对你说、我们去随从你素来所不认识的别神、事奉他吧,他
所显的神迹奇事虽有应验、你也不可听那先知……。那先知
或是那做梦的既用言语叛逆耶和华你们的神,你便要将他治
死”(见《旧约申命记》第xiii章,第1—5节)。在这一段话
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点:第一,上帝不会单用奇迹来证明先
知的天命。正象第三节中所说的,这只是试验我们是否能始
终不渝地效忠上帝。因为埃及术士所行的法术虽然不像摩西
的那样伟大,但却也是大奇迹。第二,不论奇迹多么大,如
果目的是煽动人们背叛国王或根据国王的权力进行统治的
人,那么行这种奇迹的人便应当认为是被派来考验他们的忠
诚的。因为“叛逆耶和华你们的神”这句话在这里就相当于
“叛逆你们的王”。因为他们在西乃山下已经立约奉上帝为王,
上帝只通过摩西治理他们,道理是唯摩西能和上帝说话,并
不时向百姓宣布上帝的谕令。同样的道理,当我们的救主基
督使自己的门徒承认自己是弥赛亚(就是说,上帝的受膏者,
这是犹太民族每天都盼望立为王、而降临之后又予以拒绝的
人)之后,仍然不忘记告诫他们相信奇迹的危险:“因为假基
督、假先知将要起来、显大神迹、大奇事,倘若能行,连选
民也就迷惑了。”(见《新约马太福音》第xxiv章,第24节)。
从这里可以显然看出,假先知可能有显奇迹的能力,然而我
们却不能把他们的说法当成上帝的道看待。圣保罗还进一步
向加拉太人说:“但无论是我们、是天上来的使者、若传福音
给你们、与我们所传给你们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见新
约《加拉太书》第i章第8节)。这福音是说:基督是王,人
们所接受的一切反对王权的布道便都由于这些话而受到了圣
保罗的咒诅。因为听他这段话的人都已经由于听了他的布道
而接受耶稣为救主,也就是已经接受耶稣为犹太王。
正象行奇迹而不布上帝已立的教义一样,布真教义而不
行奇迹也不足以证明直接的神启。因为一个人不布假道而又
不行任何奇迹就自称是先知的话,人们决不会因为他如此自
称而更多地尊重他,这一点从《申命记》第xviii章,第21、
22两节中可以看出来:“你心里若说,(先知说出)耶和华所
未曾吩咐的话我怎能知道呢。先知托耶和华的名说话,所说
的若不成就,也无效验,这就是耶和华所未曾吩咐的、那是
先知擅自说的,你们不要怕他。”在这儿人们也许又会问,当
先知预言了一桩事情之后,我们又怎么能知道是不是会实现
呢?因为他可能预言这是要经过一段长时期——比人的寿命
更长的时期才会到临的事;也可能作不肯定的预言,说它在
某一个时候会出现。在这种情形下,先知的这一标志就没有
用了;于是使人不得不相信先知的那种奇迹就应当用立即实
现的或延迟不久的事件加以证实。这样就显然可以看出,唯
有传布上帝已经确立的教义和显示可以立即实现的奇迹两者
结合起来才是圣经上让人承认一个真先知——也就是承认直
接的神启的标志,任何一项单独说来都不足以使另外一个人
不得不尊重他所说的话。
现在奇迹既然已经绝迹了,于是便没有留下任何迹象作
为承认任何个人自称具有的天平或神感的根据,而且除开符
合圣经的教义以外,也没有义务要听取任何教义。圣经自从
我们的救主以后就代替了,而且充分地补偿了一切其他预言
的短缺。通过明智而渊博的解释,再加上精心的推理,我们
对上帝和人类的义务的知识所必需的一切法则和诫条都很容
易从圣经中推论出来,而无须神灵附体或超自然的神感。我
讨论地上的基督教体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的权利,以及基督
教臣民对其主权者的义务时,则正是要从《圣经》中去寻找
原理。为了这一目的,我在下一章中将谈谈关于《经圣》的
各篇、作者、范围和根据。
第三十三章 论《圣经》篇章的数目、
年代、范围、根据和注疏家
所谓《圣经》的篇章,指的是应成为正典的篇章,也就
是应成为基督徒生活法则的篇章。
由于人们在良心中必须遵守的一切生活法则都是法律,
所以关于《圣经》的问题就是整个基督教世界中什么是法律
的问题,其中包括自然法与世俗法。因为圣经中虽没有规定
每一个基督徒国王在自己的领域内应当制定什么法律,但却
规定了什么法律是不应当制定的。我在前面已经证明,主权
者在自己的领域中是唯一的立法者;既然如此,在每一个国
家中,唯有经过主权当局确定为正典的篇章才能算是法律。诚
然,上帝是一切主权者的主权者,所以他对任何臣民降谕时,
不论人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