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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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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谁的罪就留下了。”这几句话并没有授与他们一种权力,
让他们可以象知道人的内心和知道他们悔罪与皈依的真相的
上帝那样纯粹而绝对地赦罪或保留罪,而只是有条件地为悔
罪者这样做。如果被解罪的人只是假装悔罪,那么无需解罪者
说任何其他的话或作任何其他行动,就会因此使这种赦罪或
解罪成为无效;对获救不起作用,而且与此相反,还会加重
他的罪。因此,使徒和他们的继承者便只能根据外表的悔罪表
现行事;有这种表现,他们就无权拒绝解罪,而没有这种表
现时,他们就无权为之解罪。这一点在洗礼中也要遵守,因为
对于一个已经皈依基督的犹太人和外邦人,使徒并没有权力
拒绝施洗,也没有权力为不悔罪的人施洗。由于任何人对旁人
悔罪的真相,除了根据从这人的言行中所得到的外在表现来
加以辩别外,别无他法,而这表现又是可能作伪的,于是就
会产生另一个问题:究竟派谁来当这种表现的审断者呢?这一
问题已由我们的救主亲自决定了,他说:“你的弟兄倘若对你
犯过错误,你应该亲自劝告他,倘若他能够听从你的劝导,你
可以多得一个弟兄。倘若他不听从你的劝解,应该一而再,再
而三劝告他。倘若他还是不听从,你就可以向教会申诉他,倘
若他还是倔强不听劝导,就可以把他作异邦人或罗马税吏看
待。”根据这些话就可以显然看出,判断悔罪的真相的权力不
属于任何个人,而属于教会,也就是属于信徒的会,或属于
有权代表他们的人。但除开判断之外,还必须宣告判词,这事
永远归使徒或充当宗教会议主席的牧师掌管。关于这一点,我
们的救主说:“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
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见《马太福音》第
xix章第18节)圣保罗的做法也和这相符合,他说:“我的身
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好象我亲自与你们同
在,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
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
的人交给撒旦。”(见《哥林多前书》第v章第3、4、5节)这
就是说,把他当成没有得到赦罪的人逐出教会。这儿是由保罗
宣布判词,但由于保罗当时不在场,所以首先要由宗教裁判
会议听审,然后根据结果来定罪。在同章(第11、12两节)中,
这种情况下裁判却更明显地被归之于教会,其中说:“如今我
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这样的人不可
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无
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么?”因此,将一个人逐出教
会的判词是由使徒或牧师宣告的,但关于案件是非的审判则
属于教会;也就是说,在君主和具有国家主权的人皈依基督
教以前的时代里,由居住在同一个城中的基督徒聚会审断,比
如在哥林多就由哥林多的基督徒聚会审断。
将人们逐出天国的这一部分关键的权力,称为开除教籍
权。开除教籍在希腊原文中是逐出会堂的意思,也就是逐出行
圣礼的地方。这词是从犹太人的一种风俗中得来的,他们把自
己认为在言论和生活方式上会使别人受传染的人逐出会堂,
就象根据摩西的律法把害麻疯病的人从以色列的会众中隔离
开,直到祭司宣布这人已洁净时为止那样。
开除教籍权的使用及其效果,在没有得到世俗权力为后
盾时,只不过是未被开除教籍的人避免和已开除的人来往而
已。把从来不是基督教徒的人称为异教徒是不够的,因为前一
种人和异教徒可以共饮食,但和被开除教籍的人就不能如此。
这一点从圣彼得在《哥林多前书》(第v章第9、10等节)中
所说的话里可以看得很清楚。他在这里对那些人说,他原先曾


禁止他们“与淫乱的人相交”。但要做到这一点,就除非是离
开这个世界,所以他便把这种禁止与之相交的行淫乱或其他


方面邪恶的人限于兄弟之中;他说,“这样的人”不可与之相


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这话相当于我们的救主所说的:


“就看他们象外邦人和税吏一样。”(见《马太福音》第xviii章,
第17节)因为税吏就是包税人和收税人,纳税的犹太人深恶
痛绝,以致在他们之中被看成和罪人是同一种人。因此,当我
们的救主接受税吏长撒该的邀请时,虽然只是去使他皈依,
但却被人当成一种罪行反对。因此,当我们的救主说了外邦人
之后又加税吏这个词时,便是确确实实禁止他们和开除教籍
的人一同吃饭。
但要把一个人排斥于会堂或聚会所之外,则除非是那个
地方的主人(不论是基督徒还是外邦人),否则没有权力这样
做。由于所有的地方都当然属于国家管辖,被开除教籍的人和
从未受洗的人都可以由于世俗长官的授权而进入;例如保罗
在未入教以前就曾接受大祭司的指令进入大马色的会堂逮捕
男女基督徒并绑赴耶路撒冷(见《使徒行传》第ix章第2节)。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一个基督徒在世俗权力当局不支持
或迫害教会的地方叛教,那么开除教籍既不能使之在今世受
损,也不能使之恐惧未来。其所以不能使之恐惧未来,是因为
他们不信教了,至于不能使之受损,则是由于他们因此而回
到了世俗的爱顾之中,而在来世的状况也不会比从未信教的
人更坏。受损的反倒是教会,这是由于那些被他们驱赶出教、
从而可以更加自由地为恶的人,对他们进行攻讦而来的。
因此,开除教籍便只对信徒才有效;他们相信基督将在
荣耀里重临人世为王并审判死人和活人,因此,便也会拒绝
被保留罪恶的人(即被教会开除教籍的人)进入天国,这就
是为什么圣保罗把开除教籍说成是将被开除的人送交撒但的
道理。因为在审判之后,除基督教国以外,所有其他的国都包
括在撒但的国之内。当信徒被开除教籍时,也就是当他们处在
罪没有被赦免的状态下时,他们所害怕的正是这一点。根据这
种说法,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基督教没有得到世俗权
力当局承认时,开除教籍的办法只用于纠正品行方面的错误,
而不用于见解方面的错。因为这种惩罪唯有信教而且预计基
督会重临人世进行审判的人才会感到它的效果,而信这一点
的人则无需有其他见解,只要为人正直就可以获救。
还有由于不义行为而开除教籍的问题。比如《马太福音》
第十八章中说,倘若你的兄弟得罪你,先要趁着只有他和你
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误来,然后再和见证人一起前去,最
后才告诉教会:如果他这时仍然不听从,“就看他象外邦人和
税吏一样。”此外也有由于人声名狼藉而开除教籍的问题,如
《哥林多前书》(第v章第11节)中就说:“若有称为兄弟是行
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


样的人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但一个人如果保持“耶稣是基
督”这一基本信仰,而在其他问题上有分歧意见,这种分歧意见并不会破坏基本信仰,那么在圣经中和使徒的事例中都
看不出有什么权力可以将他开除教籍。诚然,圣保罗有一段经
文似乎与此相反,他说:“分门结党的人,警诫过一两次就要
弃绝他”,(见《提多书》第iii章第10节)分门结党的人是教
会中的一员,然而却传布教会所禁止的某些私人见解。对于这
种人,圣保罗劝提多在警诫过一两次之后予以弃绝,但弃绝
在这儿并不是把那个人开除教籍,而只是不再警诫他、让他
去,不再和他争辩,把他当成孤僻自是的人。这位使徒还曾说:


“唯有那愚拙无学问的辩论,总要弃绝。”这儿的弃绝
(avoid)和前面的弃绝(reject)在希腊原文中都是一个字。但
愚拙的问题大可以不开除教籍,只要不予理会就可以过去了。
此外,《提多书》(第iii章第9节)中也有一句话说:“要远避
愚拙的辩论”原文让他去和前面那个弃绝相当。此外,我们并
引不出其他似乎言之成理的段落来支持一种做法,把那些相
信基本信条、而自有一种特殊的上层结构(可能是出自虔诚
和善良的意识)的人开除教籍。相反地,所有指令人们避免这
种争论的地方都是写来教导提摩太和提多这类牧者的,叫他
们不要去确定每一种小的争论,因而制定新的信条;这样就
会使人不得不在良知上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或激其他们破坏
教会的团结。这种教训使徒们本身是遵守得很好的。圣保罗和
圣彼得的争论虽然很激烈(这一点从《加拉太书》第ii章第
11节中就可看出),但却没有互相把对方开除出教会。但在使
徒时代也有其他牧者不遵守这一点,比如丢特腓便以孑然自
傲这样的问题而将圣约翰本人认为适于接待入教会的人赶出
教会(见《约翰三书》第9节以下)。在这样早期的时候,虚荣
和野心竟然就进入基督的教会中来了。
要使一个人能被开除教籍就必须具有许多条件。第一,他
应当是某个团体中的一员,也就是某个合法会众中的一员;或
者说,他应当是某个有权对他那开除教籍的问题进行判断的
基督教会中的一员。因为在没有团体的地方,不存在开除会籍
的问题,而没有审断权的地方,便不存在任何可以下断词的
权力。
由此可见,一个教会不能开除另一个教会的教籍。因为两
个教会要不是具有平等的权力互相开除教籍,便是其中一个
从属于另一个,以致两个教会只有一个发言权;在前一种情
形下,开除教籍不是一种惩诫、也不是一种权力行为,而是
分裂和友爱的瓦解;在后一种情形下,两者不过是一个教会,
被开除教籍的部分便不再是一个教会,而是一群涣散的个人。
由于开除教籍的判决意味着一种劝告,叫人不和被除籍
的人往来,甚至不要和他共食,所以如果一个主权君主或会
议被开除教籍的话,这种判决便是无效的。因为根据自然法,
所有的臣民在主权者要求的情况下,都必需和他来往,并去
觐见他,同时他们也不能依法把他从他自己的领域的任何一
部分中驱逐出去,不论是圣地还是凡俗之地都一样,他们要
离开他的领域也不能不取得他的批准。当他赐以筵宴的荣宠
时,就更不能拒绝和他一同进食了。至于其他国王和国家,则
由于不是同一会众的构成部分,所以要使他们不与被除籍之
国往来,就无需任何其他判决。因为正是这个使许多人结成一
个团体的制度本身,就使一个团体和另一个团体分离;所以
对于使各个君主和各个国家互不往来这一点来说,开除教籍
权是没有必要的,而且除了属于政策本身的性质之外也没有
更多的作用,除非是要煽起各君主互相开战。
对于一个服从自己主权者的法律的基督徒臣民说来,不
论其主权者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开除教籍都没有任何效力。


因为,“凡信耶稣是基督的,都是从神而生的。”(见《约翰一


书》第v章第1节)“神住在他里面,他也住在神里面。”(见
同处第iv章第15节)如果他从神而生,他住在神里面、神也
住在他里面,那么人们开除教籍便不能使他受到任何损害。这
样说来,相信耶稣是基督的人便不会遭受用来威吓被除籍的
人的那一切危险,而不相信这一点的人则不是一个基督徒。因
此,一个真实不虚的基督徒是不可能被开除教籍的,表面声
称信教的基督徒,当他的虚伪在言行上表露出来以前,也就
是在他的行为违反他主权者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行为的准
则,基督和他的使徒都命令我们服从)以前,也不可能被开
除教籍。因为,除了根据外在的行动,教会就无法判断一个人
的行为,而这种外在的行动则除开违反国家的法律以外,不
可能是非法的。
如果一个人的父母、师长是被开除教籍的人,不能禁止
这种儿童和他们交往,也不能禁止和他们一同进食;儿童既
没有办法得到食物,这样做在大多数情形下就等于是强制他
们不吃任何东西了。而且让他们有权不服从父母和师长,也违
反使徒的诫命。
总之,开除教籍的权力不能超出救主赋与使徒和教会牧
师的使命所要达到的目的,这种目的不能用命令和强制手段
来实现,而只能用教诲和指引人们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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