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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收入是由世俗主权者决定的。
关于救主和他的使徒的生活供给,我们在经文上看到他
们只有一个腰袋,由加略人犹大带着,门徒中的渔人等有时
也用自己的行业来取得供给;当我们的救主差遣十二使徒去
传道时,叫他们“腰袋里不要带金银铜钱,……因为工人得
饮食是应当的”(见《马太福音》第x章第9、10两节)。根据
这一点看来,他们的日常供给对他们职分说来可能并非不适
合;因为他的职分是“白白地得来、也要白白地舍去”(见同
章第8节)。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他们的生活供给是信他们所
传布的关于救主弥赛亚降临的佳音的人“白白地赠与”的,此
外还可以加上我们的救主医好疾病的人出于感恩而奉纳的东
西,《路加福音》(第viii章第2、3两节)曾经提到这一点,其
中说:“还有被恶鬼所附,被疾病所累,已经治好的几个妇女,
内中有称为抹大拉的马利亚,曾有七个鬼从他身上赶出来。又
有希腊的家宰苦撒的妻子约亚拿,并苏撒拿和好些别的妇女,
都是用自己的财物供给耶稣和门徒。”
在救主升天之后,各城的基督徒人人把田产房屋全卖了,
把所卖的价银拿来,放在使徒脚前,并依靠这钱共同过生活,
(见《使徒行传》第iv章第34、35两节)象这样放在使徒脚前
是出自诚心,而非出自义务,因为圣彼得曾对亚拿尼亚说:
“田地还没有卖,不是你自己的么?既卖了,价银不是你作主
么?”(见同处第v章第4节)。这句话说明他无需撒谎来保留自
己的土地或银钱,因为他除非自己愿意,否则并不必需捐纳
任何东西。从那时起直到君士坦丁大帝的时代以后,我们看到
基督教会的主教和教士的生活供给始终和使徒时代一样,完
全是由皈依他们的教义的人乐捐的。当时还没有提到什一税
的问题,但在君士坦丁大帝和他的儿子的时代,基督徒对他
们的教士的感情是十分深厚的;正如同阿米安奴斯、马赛林
奴斯描写达马色斯与乌尔西辛奴斯争夺主教职位之乱时所说
的:这职位是值得他们争夺的,因为当时的主教由于教民的
慷慨捐输,尤其是阔太太们的捐输,生活得极其豪华;出门
坐四轮马车,衣食都很奢侈。
但在这儿,人们也许会问,教士是不是必需依靠布施等
乐捐款项为生呢?圣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ix章第7节)中
说:“有谁当兵自备粮饷呢?……有谁放牧牛羊,不吃牛羊的
奶呢?”在该章(第13节)中又说:“你们岂不知为圣事劳碌
的就吃殿中的物么?伺候祭坛的就分领坛上的物么?”这不就
是说:分领献在祭坛上的物作为他们的生活供给么?接着(在
第14节中)他作出结论说:“主也是这样命定,叫传福音的靠
着福音养生。”从这一段话就的确可以作出一个推论说:教会
的教士应当由教民供养,但教士对自己的供俸既不能决定数
量,也不能决定种类,仿佛自己是自己的主宰一样。这样说来,
他们的供俸就必须由牧民每一个人的感恩和慷慨捐输的心意
来决定,或由全体会众决定。由全体会众决定在当时是不可能
的,因为他们的决议在那时不是法律;所以在罗马皇帝和世
俗主权者没有制定法律来规定教士的供给以前,便没有别的
而只有慈善捐款。伺候祭坛的靠着坛上的贡物养活,所以教士
也可以取用教民捐纳给他们的物,但却不能征取他们所没有
捐纳的。试问没有法院的人,又上哪儿去找法庭为这些事兴讼
呢?即使他们自己之中有仲裁人,那么当他们没有力量来武装
自己的人员时,谁又能执行这些裁定呢?所以话又说回来了,
除开通过全体会众以外,是无法对教会的任何教士拨付任何
确定的给养的,而且只有当他们的规定不但具有宗教法典的
效力、同时也具有法律的效力时,才能办到这一点;这种法
律,除开皇帝、君主或其他世俗主权者以外没有人能制定。摩
西法中征什一税的权力不能适用于当时的福音使者,因为摩
西和大祭司是百姓在上帝之下的世俗主权者,他们在犹太人
中的国是今世的国,而上帝通过基督治理的国则还没有降临。
写到这里为止;我们已经把以下各点都作了讨论,即:
(1)教会的教士是什么;(2)他们的各点使命如传道、教诲、
施洗、在各人的会众中当主席等是什么样的事情;(3)教会
的制裁——开除教籍是什么,这就是:在基督教被世俗法律
禁止的地方,使自己不和被除籍者交往;而在基督教受世俗
民法管辖的地方,则将被除籍者驱除出基督徒的会众团体;
(4)谁选举教会教士和辅理人员(是会众);(5)谁使会众为
圣并为之祝福的(是教士);(6)他们的正常收入是什么(只
是他们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劳动、以及虔诚而感恩的基督徒
的乐捐)。现在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一个人已经是世俗主权者
而同时又皈依了基督教,他在教会中的职分是什么。
首先,我们应当回想一下,在本书第十八章中已经证明,
审定什么学说适合于和平以及对臣民应当教导哪些学说的权
力,在所有的国家中都不可分割地属于最高世俗主权者,不
论这种主权是操在一个人手中还是一个会议手中都一样,因
为即使是最平庸的人也能看出,人们行为的根源,是他们对
于这种行为究竟将为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好坏结果所抱有的看
法;所以人们一旦具有一种看法,认为自己服从主权者所受
到的害处比不服从大时,他们就会不服从法律,以致起而推
翻政府,酿成混乱与内战;一切世俗政府的建立,就是为了
避免这一点。所以在一切异教徒的国家中,主权者都称为万民
之牧(教士);因为任何臣民除开得到他们的允许和批准以外,
都不能合法地向百姓宣教。
我们不能认为,异教君主的这种权利,在他们皈依基督
的信仰以后就被剥夺了;基督并没有规定信他的君主都应当
废除其王位,他就是只服从基督自己,或剥夺这种君主安内
攘外所必需的权力(两者是一回事)。所以基督徒国王仍然是
百姓的最高牧者,有权随意任命教士教导教民——即教导交
付给自己管辖的百姓。
此外,即令教士的选任还和国王未信教以前一样操在教
会手中(本章已经证明,使徒本身的时代情形就是这样),这
种权力也仍然属于本身成为基督徒的世俗主权者。原因是这
样:由于他是一个基督徒,所以传教的事便由他批准;同时
由于他是一个主权者(即教民的代表者),所以他所选任的教
士也就是教民所选出的教士。当一个基督徒的会议在基督教
体系的国家中选举自己的教士时,便是主权者选举教士,因
为选举是根据他的权力举行的;其情况正如同一个城选举市
长时一样,乃是主权者选任市长,因为人们所做出的每一种
行为都是主权者的行为;不得到他的同意,行为便是无效的,
因此,不论我们从历史上能引证出什么人民或神职人员选举
教士的例子,都不能成为反对任何世俗主权者权力的论据,因
为选举教士的人是根据他的权力选举的。
在每一个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中,世俗主权者既然是最高
的牧者,全部臣民都交给他管辖;因之所有其他教士的任命、
传教的权力以及执行其他教士职务的权力都是根据他的权力
而来的;于是我们便也可以作出一个推论说:所有其他教士
的传道、教诲和有关教士职位的其他一切职权,都是从世俗
主权者那里得来的,他们不过是他的下属;正如同市长、法
官、司令官等等都只是他的下属一样;他是全国的主管者、是
审理一切案件的审判者、和全部军队的统帅,——这种人永
远是世俗主权者。这一点不是因为教导者是他的臣民而来的,
乃是因为被教导者是他的臣民而来的。假定一个基督徒国王
把境内任命教士的权力赋与另一个国王,就象许多基督徒国
王把这种权力让给教皇一样;他并没有因此而在自己之上设
立一个牧者,也没有因此而为自己的百姓设立一个主权者教
士,因为那样就剥夺了自己的世俗权力;这样情形一方面要
取决于人们关于自己对他义务的看法以及对自己在来世中将
要受到的惩罚的畏惧,同时也会取决于博士们的巧诈与忠诚,
而博士们则和其他任何一种人一样,可以是野心勃勃的人,也
可能是愚昧无知的人。因此,一个外国人如果有权指派教士
时,那便是他传道的领土上的主权者赋与他的。基督教的博士
是基督教的塾师,而国王则是家长;后者在为臣民延聘塾师
时可以接受外人的推荐,但却不会接受外人的命令,尤其是
在对臣民所传布的毒素将使推荐者显然大获其利时就更不能
如此,同时,留用塾师的时间也不能超过公共利益的要求;在
主权者(家长)保有任何其他必要的主权权利的情况下,他
们就负有照管这种公共利益的责任。
因此,一个人在执行其职务时,如果象祭司长和民间的
长老问我们的救主那样问一个教士说:“你仗着什么作这些
事。给你这权柄的是谁呢?”(见《马太福音》第xxi章第23
节)这教士所能作出的正当答复就只能是他根据代表国家的
君主或会议赋与他的国家权力。除开最高的教士以外,所有其
他教士都是根据世俗主权者的权柄执行职务,也就是根据俗
权执行其职务。但国王和一切其他主权者则是根据直接来自
上帝的权柄执行其最高教士的职务,也就根据神权执行其职
务。所以唯有国王才能在他们的称号之前加上蒙神恩国王某
某,这表示他们只服从上帝。主教们在他们的委任状开头处只
能写上承皇恩某某教区主教或者象世俗大臣一样写上钦命,
因为写上承天命时,意思和承神恩一样;虽然这样是伪装起
来了,但实际上却是否认自己的权力是从世俗国家手中得来
的,而是狡狯地违反国家的统一与防卫,把世俗臣属关系的
颈饰卸除了。
但如果每一个基督徒主权者都是自己臣民的最高教长,
那么看来他就不仅有权传道,同时也有权施洗,举行圣餐的
圣礼,并使神殿与教士为圣,侍奉上帝。前一种权力也许没有
人否认。后几种权力则大部分人都反对;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
通常不做这种事情,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行圣礼和使人与地方
成圣及用于圣事都需要某一种人为他们行按手礼;也就是需
要自使徒时代以来一直以同类按手礼前后相传,受任管理这
类事情的人为他们行按手礼。因此,为了证明基督徒国王有权
施洗和行成圣礼,我便要提出一条理由,来说明为什么他们
通常不做这种事情,以及当他有意要做的时候,怎样无需行
一般的按手礼就能够去做。
毫无疑问,国王要是精通学术的话,他就可以根据自己
批准别人在大学里宣读讲稿的那种权力亲自去宣读。但因为
他要总揽国政,花去了全部时间,所以躬亲这种细事是不方
便的。同时,如果愿意的话,他自己既可以坐堂听审并判决各
种案件,也可以授权别人以他的名义听审,但由于政务缠身,
使他必须经常掌理枢机,并把这种副贰之职交给臣属处理。同
样的道理,我们的救主(肯定有权施洗)也从没有为任何人
施洗(见《约翰福音》第iv章第2节),而是派他的使徒与门
徒去施洗。圣保罗的情形也是这样,他由于必须在不同的遥远
之处传教,所以由他施洗的人便很少;在所有的哥林多人中,
他只给基利布司、该犹和司提反施洗,(见《哥林多前书》第
i章,第14、16两节)这是因为他的主要任务是传道(见同处
第17节)。由此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身负教务管理等大事就可
以免去小事。因此,基督徒国王一般不施洗的理由便很明显
了;现在由主教施洗的人很少,由教皇施洗的人就更少;道
理也是一样。
关于授权国王施洗并行成圣礼是否必须按手的问题,我
们可以象这样来看。
按手礼是犹太人中最古的公开仪式,用以指明并确定一
个人在祈祷、祝福、祭献、成圣、诅咒或其他的言词中所指
的人或其他东西。所以雅各在为约瑟的两个儿子祝福时,“伸
出右手来、按在以法莲的头上,以法莲乃是次子;又剪搭过
左手来按在玛拿西头上,玛拿西原是长子。”(见《创世记》第
xlviii章第14节)虽然约瑟把他们带到雅各面前时,使他不得
不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