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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任东来陈伟-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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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之后,为了教训一下过份“自由化”的新闻界,已退休的威斯特摩兰将军为了一桩诽谤官司,不惜与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对簿公党。
  这桩诽谤官司的起因,是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在1982年1月播出的一部电视文献纪录片。这部题为《无数的敌人》的文献片透露,当年威斯特摩兰将军别有用心地向总统和五角大楼提供了虚假情报,夸大了北越军队的作战实力,致使美国在越战泥潭中愈陷愈深。威斯特摩兰将军大怒,以故意诽谤军方高级将领和美军部队名誉为由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高达1亿2千万美元。虽然四年后威斯特摩兰将军自行撤回了起诉,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已破费了总数高达200万美元律师费。此案给美国新闻媒体的深刻教训是,新闻报道一旦涉及政府官员的名誉,还是悠着点儿为好,诽谤诉讼案不论胜败如何,其结果不能不是劳民伤财、两败俱伤。
  有美国军方在背后撑腰,加上一个保守派基金会的财政支持,闲赋在家的威斯特摩兰将军既有财力又搭得起时间,可以跟“无冕之王”过上几招。可是,一般人物要跟新闻界较量实在是件不容易的事情。本文作者之一任东来的一位美国朋友M,原来是美国国防大学研究中国军事问题的头号专家,因业务关系与中国驻美大使馆武官处有些往来。《华盛顿时报》的一位专栏作家对中国抱有偏见,便抓住这一点公开指责他是中国间谍。2001年夏天,任东来在夏威夷曾亲自问他:“你为什么不上法院控告他诽谤罪,难道你是公众人物?”此公回答道,他算不上公众人物,他曾经和律师非常认真地讨论过打官司的问题。律师称,如果要打赢这场官司的话可能需要4—6年的时间,要花费60—100万美元,而胜诉的可能性只有50%。在这样的巨额成本面前,一般的人只能吃哑巴亏。
  同年,在与《洛杉矶时报》(Los Angeles Times)外交专栏作家布雷特(Thomas Plate)交流时,任东来再次提到这一问题。布雷特认为,M的无所作为是明智之举,因为打赢这类官司需要三个条件:一要证明是不实之词,二要证明怀有恶意,三要证明受到实际伤害。而M现转到夏威夷另一个国防部的研究机构,而且晋升了,这就证明没有受到伤害。而且,新闻界很容易把M搞成一个公众人物,它只要设法采访M,然后发表采访记,M立马会成为公众人物,这样官司必输无疑。
  这就是美国新闻界,成事有余,败事也有余。美国新闻界最得意的一点是它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但这也为人所嫉恨和诟病。因为在美国,作为一个行业受到宪法保护的只有新闻界这一家,别无分店。它虽然享有这一特权,但并没有特别的责任,也无更高的道德追求,仍然和其他行业一样以追逐盈利为目的。那么,又有谁来监督新闻界的所作所为呢?为了扩大报刊的发行量和广播电视的收听收视率,新闻界可以钻天打地洞,甚至可以把尼克松拉下马,把克林顿弄得斯文扫地。但是,为了防止读者和听、观众的减少,它却极少承认诽谤、赔偿受到它伤害的小民。为了防止投资者的不悦,它似乎也不那么积极调查和揭露华尔街的黑幕。而它在自我监督方面更是差强人意。可以想象,有哪一家电台或报社愿意家丑外扬影响收视率和发行量呢?有利益冲突就必须回避,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起码治理准则。可是,这条在美国新闻界有时却行不通。
  不过,美国新闻界存在的多元和多层次的竞争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就媒体形式而言,有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就区域而言,有全国性、地区性、州内和城镇的媒体。受媒体伤害者有时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做到“东方不亮西方亮”。
  各家媒体,特别是一般所称的严肃媒体,比较注意自律,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来之不易的信誉,一般比较注意小心行事,不敢胡来。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道,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用了向保险公司投保“诽谤保险”的办法。至于那些既雇不起法律顾问又买不起诽谤保险的小刊小报,一旦打输了大的诽谤官司,那只能是倾家荡产、关门收摊,只剩下个自哀自怜了。
  
  
  
  
  
  第二十章
  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Arizona)一案的判决,是20世纪美国宪政史上最重要、最具争议性的司法判决之一。随着好莱坞(Hollywood)电影在世界各国的流行,因米兰达案而名噪一时的“米兰达告诫”(Miranda warnings,中文又译“米兰达警告”)不但在美国社会家喻户晓,而且已成为风行全球的美国通俗文化的一部份。
  
  一、不厌其烦的美国警官看过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的观众可能会纳闷:这位亨特警官真是不嫌累得慌,每次历尽千难万险擒获犯罪嫌犯后,不但不向嫌犯交待一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类的攻心政策,反而不厌其烦地告诉嫌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对于很多观众来说,亨特警官这段台词实在令人费解:落入法网的犯罪嫌犯竟然还有权一声不吱、拒绝回答警察的审问,这嫌犯岂不是白抓了吗?然而,在真实生活中如果亨特警官嫌累得慌,没对被抓获的嫌犯哆嗦这段台词,那么这嫌犯很可能真就是白抓了。
  电视剧中亨特警官的这段台词并非编剧或导演的凭空编造,而是与美国宪法第5和第6修正案所规定的刑事程序有直接关系。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条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还是在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可能有人会问:有没有搞错啊?既然有权保持沉默,那为啥莱温斯基(Monica Lewinsky)小姐和克林顿(Bill Clinton)总统都招了呢?
  是这么回事:根据美国法律,政府或国会为了换取一个被告全盘供出其本人或其他案犯罪行的真相,有时会与被告作一些有限的交易,控方可以保证不用被告的供词对其本人进行起诉。在克林顿“拉链门”一案中,为了得到案情真相,用莱温斯基的口供去起诉克林顿,特别检察官就给了莱温斯基这种豁免权。面对莱温斯基的供词和裙子上的污点,克林顿采用了钻法律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词游戏的损招儿,主动招出他与莱温斯基之间有“不适当关系”,但没有发生严格法律定义上的“性关系”,以此逃避向联邦大陪审团作伪证的严重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属于在不知道自己宪法权利的情况下被迫自证其罪,那么这种供词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引用的。这一规定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裁决。
  
  二、米兰达案与“米兰达告诫”
  1963年,一个23岁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的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全招了,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向法庭和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米兰达既无职业又无收入,属于一贫如洗的贫困阶层,根本雇不起辩护律师。但是,根据最高法院1963年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Wainwright,1963)的判例,州法院有义务为被控刑事重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于是,主审法官指定了一位名叫莫尔(Alvin Moore)的公共辩护律师为米兰达辩护。
  这位莫尔律师当时已73岁高龄,而且缺乏刑事案辩护的经验。在出庭辩护时,他声称,根据宪法第6条修正案的条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穷人律师权的判例,嫌犯被捕后警方就应立即为其提供律师,但涉案警官却违反规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审讯米兰达,因此,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违反了宪法第5条修正案,这种供词是无效的。
  严格地说,莫尔律师的辩护词是缺乏法律根据的,因为最高法院只是泛泛地规定各州法院应为被控重罪的贫穷被告提供律师,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细节。究竟是在嫌犯被捕后就应立即为其提供律师?还是当警方审讯时应为其提供律师?或是在法院开庭时才为嫌犯提供律师?对于这些操作性细节,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并无详细规定。于是,检方反过来抓住莫尔律师胡乱解释最高法院判例的漏洞,论证警方并未违规,米兰达的供词属于合法证据。
  庭辩结束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处米兰达20年至30年有期徒刑。米兰达和莫尔律师不服判决,在两位著名刑事律师帮助下终于将此案逐级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不自证其罪)不仅适用于正式法庭审判,而且同样适用于法庭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场合。由于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最高法院强调:警方强制性的关押和审讯环境对犯罪嫌犯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或恐吓成招,司法程序应当从一开始就对嫌犯的宪法权利予以有效保障。
  实际上,早在20世纪30年代,联邦司法部下属的联邦调查局(FBI)就已开始施行类似“米兰达告诫”的规则。1964年,针对各州和地方警务人员罔顾程序、滥用权力现象远比联邦调查局为甚的严重问题,最高法院在马洛伊诉霍根案(Malloy v。Hogan,1964)的判决中宣布,宪法第5条修正案关于“不自证其罪”的条款属于宪法第14修正案中各州应遵循的“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份,嫌犯的“非自愿供词”在州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
  但是,究竟什么样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各州警方应如何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防止出现“非自愿供词”?对于这些细节,最高法院未予详细说明和具体解释。这样一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全美各州警务人员仍然各行其是,玩弄各种花招和借口继续侵犯公民“不自证其罪”的宪法权利。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多数派决定,借米兰达案判决之机正式建立一个统一明确、联邦和各州警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联邦法规,程序性地保护所有犯罪嫌犯的沉默权。
  在美国宪政史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一般都是大而化之的原则性规定。可是,在米兰达案中,由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任职)亲自执笔撰写的法院判决书却一反常规。像耐心的老爷爷教悔调皮捣蛋、屡教不改的小顽童一样,沃伦法官苦口婆心,不厌其烦,向全美警务和执法官员详细而具体地规定了在审讯犯罪嫌犯时所必须严格遵守的操作性程序和细则。沃伦法官提出: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源自宪法第5和第6条修正案的规定后来被统称为“米兰达告诫”。亨特警官在电视连续剧中那段一再重复、令人费解的台词即是源于最高法院的此项规则。
  参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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