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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任东来陈伟-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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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年7月8日,法庭破例在休庭期开始辩论尼克松案。尼克松的律师克莱尔(James D。St。Clair)声称,特别检察官是由行政部门任命的官员,他与总统之间的争执属于一种“部门内部争执”(intra…branch dispute),这是一种上下级之间的政治关系,具有“不可司法性”,不应在联邦最高法院对薄公堂。另外,总统拥有宪法所赋予的重大职责和保密的行政特权,由于法院要求交出的录音磁带涉及行政部门的外交和军事机密,因此,尼克松总统对这些磁带拥有合法的保密特权。
  正当克莱尔律师雄辩滔滔、侃得天花乱坠之时,鲍威尔大法官冷不丁问道:“如果录音谈话与刑事阴谋罪有关,要求保密的行政特权究竟符合哪些公众利益?”克莱尔机智而镇静地诡辩道:“刑事阴谋罪只有当被证实是刑事犯罪之后才是刑事阴谋罪。”照此怪圈逻辑,即使谈话录音涉及刑事阴谋罪,但由于总统行政特权的保护,所以法院无权发出传票;由于法院无法审听录音谈话是否涉及刑事阴谋罪,所以录音磁带永远受到行政特权保护。这样一来,民选总统实质上成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专制帝王”。
  贾沃斯基针锋相对地指出,此案涉及司法部门传唤和审查证据之权与总统行政特权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联邦刑事程序法规定,法院可以就任何问题、向任何人发出要求交出证据的传票。毫无疑问,总统拥有宪法所赋予的职责,享有保密的行政特权,但是,这种行政特权是否具有绝对性呢?美国宪法极为简洁,在总统行政特权问题上语焉不详。据此,贾沃斯基强调:“此案提出了一个真正的宪法问题,即究竟谁是解释宪法含义的仲裁人?”“如果现任总统或任何一位总统声称,宪法的含义是由总统说了算,那么这个国家的立宪政府体制就会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中。”
  美国诉尼克松一案给美国最高法院出了个大难题。此案不仅涉及总统行政特权、国会调查权和法院传唤证据权之间的关系,而且事关民选总统是否可能被弹劾,这些显然都是极度错综复杂的政治问题,而非简单明了的法律问题。在讨论是否应当受理此案时,首席大法官伯格起初认为,尼克松案判决只会影响美国诉米切尔案的呈庭证据,不具有紧迫和危急特点,应打回到联邦上诉法院,不能让下级法院养成动辄越级上诉的毛病。另外,在伯格主持起草的判决书的初稿中,他仍然倾向于总统应当在外交和军事领域享有保密的行政特权——显然,这是为尼克松剪辑和整理录音带文字副本留下余地。伯格是尼克松千挑万选、反复斟酌之后提名任命的保守派法官,与尼克松私交很好,出任首席大法官后,他仍然时常赴白宫与总统共进晚餐。
  7月9日,即法庭辩论结束次日,布伦南和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1939…1975任职)大法官先后来到乔治城大学医院,看望退休后因病住院的沃伦大法官。尼克松对“沃伦法院”的一些著名判决非常不满,他以重建“法律与秩序”(Law and Order)的口号当选总统后,对沃伦极为冷淡。当沃伦患病需要住院时,尼克松利用总统兼美军总司令的权力阻挠沃伦住进全美医疗设施和环境最佳的海军总医院,气得沃伦老泪纵横。当天下午,听了老友对尼克松案的概述后,沃伦对道格拉斯说:“如果尼克松逃脱此劫,那就等于是尼克松任意立法,而不是国会和法院立法。”沃伦鼓励老友:“如果你对判决书有任何不满,照直说出来。保守派对你心存畏惧,因为你是良知。”当天深夜,由于过度激动,沃伦大法官心脏病发作不幸去世。
  布伦南和道格拉斯是昔日“沃伦法院”中的两员大将,在美国诉尼克松案中,他们又一次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在讨论和起草判决书过程中,伯格曾提出,法院发出强制性传票时对普通公民和总统应有所区别,但道格拉斯对此观点予以坚决抵制。布伦南则告诫伯格,尼克松案的判决涉及现职总统,最高法院一定要统一口径、步调一致。他建议,应当象1958年著名的库波诉阿隆案(Cooper v。Aaron,1958)判决那样,由九位大法官共同签署一个意见一致、措辞强硬的法院判决书。言外之意,如果大法官们步调混乱,阵脚不稳,尼克松有可能象南北战争时期的林肯总统那样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南北战争初期,林肯不仅未经国会授权便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中止人身保护令状特权、把平民交付军事法庭审判,而且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判决置若罔闻。参见本书第9章: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
  布伦南大法官的告诫绝非无中生有、危言耸听,因为尼克松本人曾扬言他只遵循和执行联邦最高法院“明确的判决”(definitive decision)。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著名记者拉瑟(Dan Rather)质问尼克松:“林肯说过,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凭什么你感觉自己与林肯不同?”尼克松精通历史,反应敏捷,他毫不客气地反击:“林肯总统在南北战争时期中止了人身保护令状特权。”这个答复把后来成为CBS电视台新闻主播的拉瑟噎得哑口无言。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大法官虽然经总统提名任命,但由于司法公开和新闻监督的制约,没有哪一位大法官愿意在宪政史上留下“总统狐朋狗友”的千秋恶名。杜鲁门总统曾深有感触地说:“无论何时你把一个人放到最高法院,他就不再是你的朋友了。”在此背景下,宪政法治原则终于压倒了党派利益和私人交情,伯格大法官最终决定服从全局利益,按统一步调集体行动。
  尼克松案的判决书名义上由伯格一人执笔和署名,但实际上布伦南等其他七位法官都具体参与了判决书各个部份的撰写。这个影响重大的判决书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非常罕见的一次“集体创作”。由于利益冲突,伦奎斯特大法官主动提出回避,因为在出任大法官之前他曾是尼克松政府第一届内阁中的助理司法部长,与尼克松的心腹、前司法部长米切尔和总统国内事务助理埃立希曼关系密切,而这两位人物都是美国诉米切尔案中的被告。
  1974年7月24日,最高法院以8对0票作出了支持地方法院的判决。
  在判决书中,伯格大法官两次提到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1803)中的经典名言:“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针对“不可司法性”问题,判决书指出:在一个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中,特别检察官声称有必要获得被传票的资料,总统反对交出资料并以行政特权与之抗衡,这种“部门内部争执”实质上起因于联邦刑事程序,因此,此案属于传统的“可交法院审判的”(justifiable)案例。针对总统行政特权问题,判决书裁决:“宪法没有明确提及任何有关保密的行政特权,但在保密利益与总统有效地履行职权相关的范围内,这种特权具有宪法基础。”但是,这种行政特权并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当刑事审判需要使用受到传票的资料时,仅仅基于保密的笼统利益而宣称的行政特权不能超越刑事司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因此,尼克松总统必须交出录音磁带。但判决书同时也强调,法院必须对总统谈话录音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予以特别保护。
  裁决公布后,尼克松对8对0票的表决深感惊讶,但他宣布完全服从这一“明确的判决”,并交出了1972年6月23日谈话录音的文字副本。这次谈话发生在水门案事发5天之后,那天上午,哈里德曼对尼克松说,根据迪安的主意和米切尔的建议,应当让中央情报局给联邦调查局代理局长格雷打个电话,让他们停止调查,因为水门案犯麦克德和亨特都有中央情报局背景。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之间曾有一个秘密协定,互不干预对方的行动。尼克松当时表示:“……中央情报局应当给联邦调查局打个电话,就说白宫方面希望,为了国家利益,不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水门案了。”结果,这个谈话录音成为尼克松妨碍司法的“确凿证据”(smoking gun)。
  7月24─7月30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先后通过了弹劾总统的三条动议:第一,妨碍司法;第二,滥用权力;第三,无视国会传票。根据宪法,弹劾之权属于国会参众两院,首先由众议院半数以上通过弹劾决定,经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后才能定罪。一旦定罪,遭弹劾者立即削职贬为平民,改由普通法院进行审查和判决。通过动议之前,因缺乏“确凿证据”,尼克松在参议院的支持者仍然在三分之一以上。可是,当最高法院裁决下达和最新谈话录音公布之后,尼克松顿时沦为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现在已不是他是否下台,而是何时和以何种方式下台的问题了。
  面对前所未有的危机,尼克松仍然不肯辞职,一度打算对抗到底。主要原因是,尼克松认为所谓“确凿证据”谈话的严重程度和犯罪性质尚存在争议。1972年6月23日,接到白宫幕僚的电话指示之后,因国会制衡和媒体监督,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担心惹事生非,引火烧身,所以并未遵照白宫方面的命令行事。另外,“确凿证据”谈话半个月之后,7月6日,针对格雷的担心和疑虑,尼克松本人曾给他打过电话,明确指示:“继续进行全力调查。”因此,尼克松自信,这个“确凿证据”谈话仍然属于“妨碍司法未遂”,尽管错误严重,但尚未严重到被弹劾的程度,所以仍然可以负隅顽抗,背水一战,不到弹尽粮绝、走投无路之时决不轻言失败。
  据黑格回忆录记载,8月2日尼克松对黑格扬言:“让他们弹劾我吧,我们将战至穷途末路。”无独有偶,根据基辛格的回忆,当天黑格曾对他说:“尼克松固执己见、不肯辞职(digging in his heels),或许需要调遣第82空降师护卫白宫、保护总统。”基辛格回答:“这是胡闹,总统在刺刀包围的白宫里是无法行使职责的。”黑格表示完全同意。应当指出的是,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黑格作为白宫办公厅主任根本没有调兵遣将之权。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也只是总统的军事顾问,同样不具备调兵“进京勤王”的权力。真正握有军权的是总统本人,但军队效忠的对象是国家和宪法,而不是总统个人。
  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说法是,在水门危机的最后关头,因参议院审理弹劾案可能长达数月,为了使国家利益免遭弹劾案的伤害,为了维护宪法和个人尊严,尼克松主动提出辞职。但是,厄尔温参议员对此说法表示异议。据他透露,8月7日晚上,参议院共和党领袖斯科特(Hugh Scott)、众议院共和党领袖罗兹(John J,Rhodes)、1964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er)参议员一行三人来到白宫向总统摊牌,他们明确表示国会两院支持总统的票数最多只有15票。换言之,如果尼克松硬抗到底,一旦弹劾罪名成立,将可能面临灭顶之灾。这样,由于共和党三巨头“逼宫劝退”,尼克松最终放弃了苦斗到底的决心。
  1974年8月9日,在众议院表决弹劾案前夕,尼克松正式宣布辞职。副总统福特就任总统后宣布赦免尼克松的所有刑事责任。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事件并不希罕,为争夺帝位王权而导致天下大乱、血流成河的宫廷政变更是多如牛毛,可是,象水门事件这样不费一枪一弹,未损一兵一卒,联邦法院、国会、特别检察官、大陪审团和新闻媒体协调行动,通过宪法程序解决危机,和平地把“帝王总统”赶下宝座,成功地避免了政治动荡和天下大乱,堪称世界政治制度史上的奇迹。
  在水门事件中,美国最高法院打破常规,果断出手,步调统一,一锤定音,以司法审查的形式化解了一场空前严重的宪法危机,这一判决是司法能动主义大胆而成功的经典杰作。美国学者布拉西赞扬道:“千百年之后,如果美利坚合众国还存在,当有人要求拥护司法审查的人举出实例证明法官们的裁决时常会有利于民主时,他们最先举出的案例就将是美国诉尼克松案。”
  
  十一、水门事件的政治遗产美国学者格林斯登指出,水门事件之后,美国总统面临的是一种难以驾驭的政治环境,包括权力意始觉醒的国会、软弱无力的政党系统、攻击性极强而且积极挖掘坏消息的媒体以及难以指挥的行政官僚系统。尽管总统仍然在宪政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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